我惹不起,我躲也犯法了?65岁大妈与小伙争执中

凡夫情理法 2025-01-17 15:12:50

65岁大妈与男子因房产租赁纠纷争执撞击倒地摔伤,一审法院判决男子不赔偿,二审结果究竟会怎样呢?

案情摘要

“我躲也有过错?难道说我就让她撞伤吗?这是什么裁决逻辑?”

这是本案故事主人公27岁的小李,在二审判决后的哭诉。

时间要追溯到2024年9月的一天,那天小李因为租赁的房屋漏水严重导致其财产损失,与房东刘阿姨发生了矛盾。

由于双方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两人从租赁房屋内一直吵到了小区的公共广场,引来了众人的围观。

由于协商毫无进展,刘阿姨见小李死活不肯支付租金,怒不可遏的她猛然冲向小李,想用肩膀去撞他。

谁知,就在刘阿姨的肩膀碰到小李肩膀的瞬间,动作敏捷的小李本能地一个急转身往旁边一躲。

没想到刘阿姨因为用力过猛,自己已经无法控制自己的冲势,一个跟头摔倒在地。

结果,刘阿姨摔在地上一时无法动弹,大家见势不妙,纷纷拨打了幺二零和幺幺零。

警方到达现场作了相关的案件调查,证人做了证言以及当事人作了笔录,而刘阿姨被送医救治,结果刘阿姨这一摔,致使其右臂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岂料,刘阿姨经过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护理等15800元。

在刘阿姨康复出院后,她找到小李称自己受伤全是因为小李躲闪造成的,要求小李全额赔偿。

但是,小李回答道:“我只是本能地躲避,这是正常反应,我哪有责任?”认为刘阿姨是她自己想要撞人而摔伤的,所以他坚决不同意赔偿。

双方互不相让,刘阿姨只好一纸诉状将小李告上法庭,索赔医疗、护理等费用总计15800元。

一审判决小李不承担责任,但是在二审法院判决后,小李哭了,就发生本案开头的一幕。

法律解析

++++++++++++++++++++++++++++++++++一审法院经过庭审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小李躲避刘阿姨的撞击而导致刘阿姨的摔伤是否为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为了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

法院认为,案中原告刘阿姨撞击被告小李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而小李为了自己免受侵害而躲避刘阿姨的撞击,这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而言,导致刘阿姨伤害的是她自己的撞击行为,不是小李的客观躲避的行为,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且小李的躲避行为没有伤害刘阿姨的故意或者过失。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小李的躲避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刘阿姨的诉求。

一审后,刘阿姨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虽然自己的摔伤是自己导致的,但是这件事的起因与小李的矛盾纠纷分不开的,小李肯定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

二审法院在庭审中,耐心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了公安机关的笔录、庭审中的证人证言,查看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认为原告与被告因为房产租赁纠纷引发了矛盾,最后升级为肢体冲突。

虽然,小李没有故意伤害刘阿姨的行为,但是在视频中可以看到两人之间在肩膀部位发生轻微接触后,小李在后退躲避时理应遇见其后退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倚靠其肩膀的年过六旬的刘阿姨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能遇见,最终出现了刘阿姨倒地受伤的损害后果,所以,小李应对刘阿姨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综上二审法院依照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的原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损害结果,判决小李承担20%的赔偿责任,需向刘阿姨支付3160元。

案例反思

网友说:“这个法官有问题,被人冲撞还不能躲?这不是让冲动的人更肆无忌惮吗?”

网友说:“看来正当防卫也不能恣意,防止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对于这件事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一起讨论!

0 阅读:84
凡夫情理法

凡夫情理法

落笔生情,天理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