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签字的协议再想推翻可就难了。来看一起真实案例。
原告:王某男。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
原告王某男与被告建筑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王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王某男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万元;
2、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2万元。
原告王某男给出的事实与理由是:
原告进入被告建筑劳务公司干活时受伤,被告以申报工伤为由,拿了一叠材料叫原告签字,其中就夹着一份工伤赔偿协议书,被告还说不签就无法申报工伤,该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工伤保险基金报下来的金额给原告,但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停工留薪工资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分未给原告,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就停工留薪工资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该赔偿协议书的内容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应无效。
被告建筑劳务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就工伤一事已签署协议,该协议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协议签订后被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申报工伤,工伤基金理赔的款项也已经打到原告账户,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入职被告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被指派至某安置房项目从事木工工作,某日上午原告在上述工地21号楼内架上打步步紧时,不慎从内架上跌落,导致身体多处受伤。后来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为妥善解决乙方工伤待遇及善后有关事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乙方事故伤害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区人社局向乙方直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甲方赔偿给乙方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医药费等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以社局工伤基金实际支付到乙方账号的金额为准,具体到账时间以区人社局工伤基金向乙方支付的时间为准。在人社局工伤基金支付的金额之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赔偿。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劳动关系立刻解除,乙方自愿放弃主张差额的权利及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仲裁、诉讼、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如违反承诺,乙方应全额退还款项。
3、甲乙双方签订此协议后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均了解本协议的法律含义,以及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的标准及时间,本协议是在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落款处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字捺印、丙方签字。
审理中,原告对该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认为该协议无效,该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赔偿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社会保险核下来的金额,另一部分是企业承担的,主要是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误工费,本案中,社会保险核报金额已支付给原告,但被告并未承担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疾病诊断意见书、病假证明、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仲裁庭审笔录、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交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双方庭审陈述等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
1、该协议签订于原告受伤后,从该协议抬头载明的“……为妥善解决乙方工伤待遇及善后有关事宜……”来看,整个协议应是对原告因工伤及基于此产生的所有纠纷、赔偿款等达成一揽子解决的合意,从文义解释角度而言,其中的应有之义应涵盖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医药费等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协议签订后,被告向社保部门申请理赔、工伤基金亦直接将对应款项付至原告账户,可见,该协议业已按实履行。
2、同时该协议尾部亦载明“……甲乙双方均了解本协议的法律含义……本协议是在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可见该协议也对相应的后果、风险等进行明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作出的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在未有证据证实签订协议书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协议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据此主张协议无效的请求理据不足。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