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髌骨骨折行内固定手术,致膝盖关节周围感染医方须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4-13 11:19:19

【原告陈述】

2017年9月2日,原告梁某芹,女,因摔伤被送至被告处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遂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被告存在医疗过错,原告的病情恶化,于2017年11月17日转至x总医院两次住院治疗,于2018年5月16日又至x骨科医院治疗,后又三次至被告处康复治疗。

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原告自付医疗费63378.82元。事后,双方多次就被告的医疗过错赔偿协商未果。

【调解协议】

2017年9月2日,被告因外伤致左髌骨骨折至原告处入院治疗,并于2017年9月8日行左髌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术等治疗,后出现左膝盖关节周围感染,经抗炎、换药处理。2017年10月11日,行内固定取出+清创引流术等治疗。因左膝切口近端仍未愈合,且对治疗效果发生争议,经x市区医患矛盾调处服务机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

1.患者梁某芹转上级医院自行继续治疗,后续治疗费用,医院垫付其除医保报销外自付部分的50%,后续治疗医院患者具有自主选择权利,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要尽量协助,提供便利;

2.该垫付赔款因患者梁某芹家庭经济困难,属于医院借款……

4.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责任后,双方按鉴定结果承担各自责任,如果医院有责任,该笔垫付费用用做患者的补偿款抵扣,如有剩余,需返还医院,如不返还,医院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6.关于垫付额度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直至梁某芹此次治疗终结;…

8.该笔垫付费用仅用于此次腿部意外事故的治疗,如治疗患者自身原发性疾病,需剔除,不可在垫付费用中报销。被告梁某芹配偶王某生作为借款人、原告工作人员陈某华作为借款单位以及调解员见证人均在该协议落款处签字。

【鉴定结果】

1、某某医院在梁某芹的诊疗过错与梁某芹的左膝关节活动障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因素。

2、梁某芹左膝关节伸直位强直构成七级伤残,其伤后误工期限为24个月,伤后护理期限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止,伤后营养期限以180日为宜。

【经济损失】

1、医疗费,本案中认定尚未作出处理的医疗费损失合计47723.6元;

2、护理费,认定为215200元(100元/日*2152日),至于被告主张其为原告垫付的护理费用,该部分费用已经生效判决予以处理,未予认可,故本案不再重复处理;

3、营养费,按本地区营养费标准及鉴定意见载明营养期间认定为3600元(20元/日*180日);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江苏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及实际住院天数认定为6520元(20元/日*326日);

5.误工费,考虑其实际年龄及工作情况,按照x市区工资标准以及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限酌情认定为54720元(2280元/月*24月);

6.残疾赔偿金 381376.8元;

7.精神抚慰金酌定为20000元;

8.交通费,本院结合患者住院天数、病情等认定为5000元;

9.鉴定费,纳入诉讼费范围内处理。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的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已由生效判决作出认定,且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故被告仍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30%赔偿责任。上述损失合计734140.4元(不含医保垫付费用),由被告某某医院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即220242.12元。

【判决结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判决,被告某某医院赔偿原告梁某芹141102.68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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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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