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人流术前检查不全致漏诊子宫瘢痕妊娠,造成患者大出血

璞玉康康 2024-04-13 11:26:51

【认定事实】

2020年9月27日,原告黄某琴因停经一月余前往被告x妇科医院门诊就诊。被告当值医生辅助检查后,初步诊断为先兆流产、轻度贫血。治疗意见为:要求终止妊娠,术后消炎,7天来院复查B超,不适随诊。原告黄某琴在病历上载明:要求人流。黄某琴。2020年9月27。当天上午11时,被告签署人工流产知情同意书。

11时35分,被告x妇科医院病历载明:患者膀胱截石位,常现消毒铺巾,再次消毒阴道及宫颈,以探针探查深宫9.5cm,宫颈扩张棒6号进宫腔时见大量出血,停止操作,立即予以缩宫素10u后位治疗,同时予以缩宫素20u静滴。

见宫腔仍有较多量出血,于11:25予以垂体后叶素6u宫颈注射。诊断:孕8W+5、切口妊娠?处置:1、立即转院,带林格氏液静滴(总出血量约150ml-200ml);2、阴道内填纱布;3、报告:术中血压稳定,离院时血压114/75mmhg,脉搏73次/分。

2020年9月27日12时,原告黄某琴转入x市x医院住院治疗3天,入院诊断为:子宫瘢痕处妊娠;出院诊断为:子宫瘢痕处妊娠,中度贫血。治疗效果:好转。

【原告认为】

人工流产手术中由于被告方疏忽,专业能力不强导致原告大出血,在生命有危险的情况下随后急转至x市x医院抢救,在抢救前的检查中发现原告有子宫切口妊娠,不能进行正常流产手术。

出院后,原告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身心遭到了损害,为此原告找x妇科医院的上级部门大冶市卫生健康局进行调解,但无效果。鉴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被告x妇科医院认为】

1、造成当前患者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在于患者自身疾病。就本案而言,患者的任何损害后果,均是建立在其自身疾病基础上,即子宫瘢痕妊娠(属于异位妊娠的一种),并非答辩人的治疗行为所造成的。

是其原发性疾病,离开该原发性疾病,患者就不可能有其所主张的损害后果存在,该原发性疾病是被答辩人所主张任何损害后果根本、核心、关键的原因。

答辩人的诊疗行为,在患者的原发性疾病之产生环节上,没有任何诊疗过错,仅是在被答辩人的原发性疾病的发现环节上存在一定的疏漏,此疏漏的有或无,并不可能根本性地改变患者基础病情的严重性、复杂性;

2、鉴定意见认定的医方过错程度明显过高。答辩人的诊疗过错,就是没有对患者子宫瘢痕妊娠进行及时、明确的诊断。这种诊疗过错,对于患者所争议的任何损害后果而言,并没有起到直接性、决定性的作用,只是起着一定的辅助作用。

对于患者损害后果,相比于其自身基础疾病这一事实而言,答辩人的过错,是“不作为型”过错而非“作为型”过错,是放任型过错,而非制造型过错。然而司法鉴定意见所称的诊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责任程度认定明显过高;

3、司法鉴定意见指出,答辩人的诊疗过错,并非是起始性的,而是过程性的;答辩人的诊疗过错,只能为患者的大出血及行相应治疗承担责任,而不能为患者的人工流产手术本身承担责任,也不能为患者的子宫粘连松解术承担责任。患者是以人工流产为目的,前往答辩人处诊疗,无论答辩人是否有诊疗过错参与,其这一诊疗目的,是需要花销必要的诊疗费用和花去必要的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的。

【鉴定意见】

原告:黄某琴,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x妇科医院在对黄某琴的诊疗过程中,人流术前B超检查不全,漏诊子宫瘢痕妊娠,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黄某琴清宫术中大出血并行相应治疗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

【判决结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判决,被告x妇科医院承担75%的责任,赔偿原告黄某琴各项损失31924.05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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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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