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体检发现肺结节行楔形切手术,术后发现结节根本没切除

璞玉康康 2024-04-13 11:29:01

【基本案情】

武某两年前体检时发现右肺上叶及左肺下叶结节,定期复查时发现右肺上叶占位较前变大,因此于2020年11月9日入住肿瘤医院治疗,行腹腔镜下右肺上叶结节楔形切除,2020年11月18日出院。四个月后,复查发现结节根本没有切除,于2021年5月24日入住x市x医院再行右肺上叶结节切除。

【原告观点】

肿瘤医院赔偿合计:243,696.85元。

【被告肿瘤医院观点】

1.肿瘤医院对武某诉前鉴定没有异议,可以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

2.武某在计算赔偿的项目上有超标准计算的情形,其中医疗费应该以武某自费部分为请求的数额,不应该包括医保报销的部分,误工费180天,应该按6个月计算,即月工资标准4,049.67元,误工费应该是24,298.02元×70%,营养费一天不应该超过50元,120×50×70%。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不是全责,应该在一万以内。

3、武某虽然构成九级残,但是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武某也没举证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经济来源的证据。因为农民那有土地的,土地就是其生活来源的保障,同时农村也实行了社保,交通费应该以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提供的票证为准。

4、鉴定费其中有一千元不是发票,不能受到保护,应该按责任比例分担,律师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不保护。

【鉴定意见】

1、原告武某,女,1972年6月17日生,本次医疗损害已经构成九级伤残。

2、肿瘤医院对武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武某二次手术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过错原因力占主要作用,

3、医疗损害的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和营养期各120天。

【庭审意见】

肿瘤医院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本院对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酌定被告担责70%。

【经济损失】

1、合作医疗报销3,870.11元,自己花费医疗费31,451.59元,故保护医疗费22,016.11元(31,451.59元×0.7);

2、残疾赔偿金133,584元,故保护残疾赔偿金93,508.8元(133,584元×0.7);

3、误工费33,514.20元,经鉴定误工期为180天,即6个月,武某系农民,应按农业月工资标准4,049.67元保护误工费17,008.61元(4,049.67元×6个月×0.7);

4、护理费12,582.36元(17,974.80元×0.7);

5、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600元×0.7);

6、营养费4200元(50元×120天×0.7);

7、交通费500元,酌情保护300元,故保护交通费210元(300元×0.7);

8、被抚养人生活费40,362.93元,因武某父亲武某某1953年9月2日生,武某母亲张某1954年11月22日生,均为x县x乡x村村民且均已超过60周岁,武某某、张某一共有三个子女,故保护被抚养人生活费28,254.05元(21,623元×28年÷3×20%×0.7),计入残疾赔偿金中;

9、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经鉴定武某本次医疗损害已经构成九级伤残,本院酌情保护10,000元,故保护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10,000元×0.7);

10、鉴定费11,400元,因有1000元没有正规发票,不予保护,故保护鉴定费7280元(10,400元×0.7);

11、律师代理费16,000元,因只提供了10,000元律师代理费票据,故保护律师代理费7000元(10,000元×0.7)。

12、总计:199,479.93元。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判决,被告x肿瘤医院赔偿原告武某各项损失199,479.93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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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3 17:33

    包医百病

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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