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直肠癌患者先后经历三次手术,终致肠瘘并遗留九级伤残

璞玉康康 2024-04-13 11:33:02

【原告陈述】

2020年9月22日,原告因排便时肛门疼痛伴出血到被告医院就诊,经门诊以“肛裂”住院治疗,入院后诊断为直肠恶性肿瘤。2020年9月27日全麻下行腹腔镜直肠切除术,腹腔镜回肠造口术治疗。但因瘘口狭窄,致使排泄不畅、倒流,部分排泄物从口部排出。

2020年12月11日为求造口还纳手术到被告处住院治疗,2020年12月18日全麻行小肠造口还纳术。2020年12月24日因为手术没有缝合好小肠接口,肠液经腹部切口流出,诊断为肠瘘,当日急诊行小肠部分切除术,小肠造瘘术。2021年3月17日再次入院治疗,全麻行回横吻合术、肠粘连松解术。

【原告观点】

被告在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一次住院手术造瘘口没有做好,二次住院手术缝合不是主治大夫所为,且对原告病情估计不足,造成肠梗阻,将小肠部分切除,又行小肠造瘘术,从而导致第三次住院治疗。原告本身是癌症患者,需要精心调养,但由于被告两次不成功的手术,导致原告长期遭受痛苦折磨。

【被告x医院观点】

1、x医院对原告的诊断正确,治疗方案符合医疗诊疗规范、无医疗过错。

2、王某发生术后肠瘘不是被告的术后医疗行为造成的,而是患者自身原因造成。

3、原告陈述无事实依据。

4、针对责任比例,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责任比例过高。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王某,男,1962年3月8日出生,肠部分切除评九级伤残。

2、被鉴定人王某患直肠肿瘤,腹腔镜直肠切除术,腹腔镜回场造口术。医方在二次手术术前时间选择过早,二次手术中,对肠壁粘连导致的肠梗阻认识不足,缺乏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医疗行为与王某肠瘘、小肠切除,二次手术术后形成的造瘘口伤口流脓不愈合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庭审意见】

1、x医院对王某的二次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构成侵权,参照鉴定意见,x医院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2、关于医疗费,依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经核算,王某二次、第三次住院诊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医疗费数额30,096.55元。同时结合鉴定意见,x医院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21,067.59元。

3、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核算为49*100元/天=4900元,按照责任比例计算后为3430元。

4、关于住院期间护理费,按照护理级别和护理天数,经核算一级护理9天,二级护理40天,住院期间护理费计算为一级护理:149.79元/天*9天*2=2,696.22元;二级护理:149.79*40天=5,991.6元。按照责任比例计算后为6,081.47元。

5、关于出院后护理期费用,经核算为149.79元/天*143天=21,419.97元,按照责任比例计算后为14,993.98元。

6、关于营养费,经核算为150天*30元/天=4500元,按照责任比例计算后为3150元。

7、关于误工费,结合二次、第三次住院天数及鉴定意见,经计算为149.79元/日*381天=57,069.99元,按照责任比例计算后为39,948.99元。

8、关于外购药,结合医嘱,本院对其外购药予以确认,按照责任比例计算后为6,922.8元。

9、关于残疾赔偿金,经本院核算为33396元/年*20年*20%=133,584元,按照责任比例计算后为93,508.8元。

10、关于交通费,考虑到王某的就诊情况,本院对其主张的1000元予以支持,按照责任比例计算后为700元。

11、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x医院的过错程度,本院对该项费用予以支持10,000元。12、综上x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99,803.63元。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承担70%的民事责任,赔偿199,803.63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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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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