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伤口清创手术造成异物残留,不得不行非计划二次手术

璞玉康康 2024-04-13 11:17:10

【原告陈述】

2021年6月15日,张某花因外伤前往x县中医院就诊,该院以“左小腿开放性外伤伴异物残留”收住治疗。对张某花在局部麻醉下行伤口清创+异物取出术。2021年6月29日出院。2022年3月1日,张某花前往x县中医院复查,x县中医院予以“抗感染”对症治疗,症状无明显好转。

2022年3月3日,张某花前往x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该院于2022年3月9日通过手术在张某花左小腿髓腔内取出两3cm长竹片,另植入一人工骨,术后给予抗感染、镇痛、消肿、补液对症治疗。2022年3月23日出院。

【原告认为】

x县中医院对张某花的诊疗存在误诊、漏诊,迫使张某花接受二次手术治疗,对张某花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x县中医院认为】

对张某花起诉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对x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张某花事发时年满67岁,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不应支付误工费。其鉴定费应当纳入所有损失一并计算而不应单独主张。对张某花主张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鉴定结果】

1、x县中医院对张某花的诊疗行为存在术前及术后相关影像学检查不完善,手术操作不细致的过错,该过错与张某花因手术造成身体伤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2、张某花出院后未能遵医嘱复查,对尽早发现左膝关节异物残留及感染的控制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与其后期左胫骨感染致骨髓炎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综合分析x县中医院对张某花的诊疗行为与张某花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45%-55%之间。

4、张某花,女,67岁,经手术治疗后骨髓炎愈后良好,未遗留明显的左膝关节功能障碍,不构成伤残。

5、张某花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评定为150日、120日、90日。

【法院认为】

1、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评定x县中医院对张某花诊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本院确定x县中医院对张某花的损害后果承担50%即42673.30元(85346.60元×50%)的赔偿责任。

2、x县中医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异议,想司法鉴定机构给予了回复,x县中医院既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异议理由,对该回复的异议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据此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亦不予准许。

3、张某花举证证明其一直从事农业劳动,其主张误工费损失符合本案事实,x县中医院以张某花已届退休年龄为由辩称不应支持张某花误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4、张某花在x县中医院经医保报销后自付的3500元系治疗其原发损伤的医疗费用,张某花主张该费用由x县中医院承担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鉴定费系张某花为证明本案事实而支出的费用,应纳入其主张的损失中一并计算。

6、张某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7、张某花诉讼请求超出本院认定的部分,本院均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判决,被告x县中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张某花各项损失42673.30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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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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