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材被人偷偷拿走,偷盗者食用后死亡,店家还用承担责任么?发生在福建厦门的这个案例,给了我们答案。
老家在贵州的魏先生,大学时学的医学专业,毕业后也一直从事医学方面的工作。37岁的时候,决定自己开一家中药店。
在经人介绍后,中药店顺利的在2016年7月份开业了,由于第一次做老板,没有经验,魏先生对市场的前景过于乐观,在第一次进货的时候就多要了一些,没想到,开店2个月了,药材的销量却少于预期。看着堆积的药材,魏先生怕它们受潮,于是就决定拿出去晾晒一下。
由于地方有限,魏先生决定率先晾晒草乌,他趁着天气晴朗的时候,把草乌就晾晒在了药店旁边的一块空地,他坐在店内,直接就能看见。可殊不知,就是因为这一行为,会让他惹上官司。
原来就在他晾晒药材的期间,他的小女儿让他陪着玩,大概也就是30分钟左右,而在这期间,从药店门口路过的李先生,看见外面的药材,起了歪心思,他趁着魏先生不注意,将药材偷偷地拿走了一些。
李先生是当地的农民出身,没有读过太多书,由于年轻时候的劳累,让他在有了一子一女后,就有了腰酸背痛的毛病,他以前的朋友,都是用药酒来缓解的,于是在看到魏先生晾晒的药材后,就起了偷拿泡酒的想法。
在他的认知里,对于药材并不熟悉,以为只要是药材就能够泡酒,于是在拿走魏先生药材后,就用草乌泡酒喝了。只是没想到,晚上9点多的时候,身体出现了不适。
李先生的老伴立马找到了魏先生,并将李先生偷拿药材泡酒喝的事情说了出来。
听完李先生老板说完,魏先生被吓了一大跳,他并没有因为李先生偷盗药材就咒骂李先生,反而是赶紧告诉了草乌的毒性,声称自己没办法解毒,让他们赶紧送李先生去医院。最终,李先生还是于次日凌晨3点多去世。
得知消息后,魏先生还狠狠地惋惜了一番,以为自己没什么事,可他不知道,李先生的子女已经报警了,警察也正在赶来的路上。随后,魏先生就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检方起诉。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的死亡,是魏先生的疏忽大意造成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由于李先生偷盗在先,魏先生并不存在主观上的害人行为,故认定情节较轻。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判定魏先生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赔偿家属约30万元。
对于这样的判罚,魏先生直呼冤枉,表示自己确实是疏忽大意了,但他并不能够预见自己的过失,会导致李先生死亡,所以应当并不构成过失死亡罪。于是提出上诉。
二审支持了魏先生的意见,相信他不会预见李先生会偷拿药材,也预见不了李先生会用草乌泡酒喝,因此判决无罪。
魏先生遭受了这场无妄之灾,本以为就会这样结束,结果检方虽然不起诉他了,但是李先生的家属却不干了,家属认为店家没警示标识,这是导致李先生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将其告上法庭,索赔民事赔偿1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草乌确实为毒性药品,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可以表明,李先生的死因,是因为乌头碱中毒致死,这与用草乌泡酒喝,存在因果关系。
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的人,私取、误食草乌,也存在着重大的过错,本人应当对中毒自负大部分的责任。
魏先生明知道草乌有毒,却在公共场所晾晒的时候,未进行看护和警示,这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应适当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魏先生赔偿李先生家属4万元。
对此有网友认为,通过这件事,应该认识到,由于自身过失,造成其他人损害的,是有责任的。
还有的网友认为,偷窃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对此产生的后果,也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此,大家有不一样的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
(信息来源:福建厦门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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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让你偷
那吃了野生的草乌国家赔偿吗?也没警示标志!
南京法官跑福建祸害人了
,我厨房放了一把菜刀,被小偷偷去了杀了人,那我是不是也有错
有啥过错,那别人那刀杀你,你一闪躲了过去把自己扎死了,是不是乖你躲了,你不躲它不会扎到自己,你是不是应该就站在哪里让它杀了你。?
谁死谁有理,千古不变定律
有人偷了把菜刀自杀,难道怪人家里有菜刀。 这是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扭曲[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
死者缺教育,古语说,药房不能乱吃,铁匝房不准乱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