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请注意

劳动仲裁小阿良 2023-07-20 14:31:1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被迫离职成立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也就是N。

现实中,情形一,二,三是比较常见,也是劳动者普遍采用的被迫离职理由。那么按照一二三这三个理由理由应当注意什么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以这个理由被迫离职,劳动者要注意收集证据证明公司确实没有提供劳动条件,因为举证责任在劳动者。什么叫做不提供劳动条件呢,宽泛理解即不提供劳动场所,不提供劳工具等,其中最直接的表现最就是不让劳动者进入办公场所。这也是劳动者最容易取证的情形,报警有出警记录即可。至于其他比如取消打卡权限,收走工作电脑,电话,这不构成未提供劳动条件。因为单位可以有N种理由合法辩解这种行为。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需要搞清楚什么是未及时,按照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持工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30天,也就是说只要不超过30天即不构成未及时支付。至于什么是足额,简单理解,工资10000,却发5000这就是不足额。但是需要特别强调,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工资数额有争议,对于工资构成有争议,则需要通过仲裁先裁定数额,工资构成的争议,才能判断是否构成唾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次还有几种比较特别的情况,比如有提成工资的,如果未达到提成工资支付条件,劳动者主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成立,比如用人单位确实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已就此事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的,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成立。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针对这种情形, 目前各地裁判观点不同,主流观点认为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从未缴纳过社保的构成未依法缴纳, 也有少部分地区认为未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少缴纳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全时段缴纳的也构成未依法缴纳。

开工没有回头箭,解除通知发出后,劳动合同就解除了,如果理由不够充分,拿不到补偿金,劳动关系也恢复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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