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迅猛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骑手、配送员、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数量不断增加。新业态用工模式灵活多样,在工作时间、地点、方式与传统的用工模式存在明显差别。而国家尚未制定专门法律、法规对新业态下用工模式的法律性质、权利义务进行规范,新业态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较为复杂。 对于骑手类劳动争议,平台(站点)一般都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来抗辩。那么骑手到底与平台(站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呢?
根据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劳动关系的成立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
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而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劳务关系容易混淆,需结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实践中,关于骑手类工作,需要从几个细节来认定:
1、骑手是否接受平台(站点)的考勤管理 ,比如每天需要到站点报到,请假需要站长审批。
2、骑手是否接受平台(站点)的接派单管理,站点对骑手有接单数量要求。骑手无权拒单。
3、骑手上线下线时间或者说工作时间是否受到平台(站点)的严格限制
4、骑手是否按单量计算工资报酬,由公司和平台发放定期工资。
5、站点对于骑手拒单,请假,等行为是否有罚款制度,是否约定罚款的权利。
以上几点,符合条件的越多,那骑手和平台(站点)越能体现劳动关系的特征。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概率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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