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还是经济性裁员,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须适用代通知金。
单位辞退劳动者基本就是两种情形,一是合法辞退,二是违法辞退。
在合法辞退劳动者的情形下,又分为:
①单位提出辞退劳动者,但双方经协商后劳动者表示同意的,即使要求劳动者立马走人的,单位也不需要向劳动者多支付一个工资。当然这种情形中,双方协商一致是前提,既然是协商,那法律对与协商的结果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只要双方同意,N也好,N+1,N+2,N+100都可以。
②单位发现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存在过错,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更不需要向劳动者多支付一个工资。
③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实施无过错性辞退劳动者,并且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确实需要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其次是违法辞退劳动者。
当然,所有的用人单位都不会承认自己是违法辞退劳动者,总能找到看似合理的理由辞退劳动者,把过错归咎于劳动者,或者说主观上用人单位觉得自己是合法辞退。
但是即使用人单位被认定是违法辞退劳动者也不需要支付代通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需要因未提前通知而向劳动者多支付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