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有两个核心争点,一是,项目经理是否要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法院认为项目经理是职务行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施工方违约了,还有权取得工程款的逾期利息吗?法院认为不能取得。
附:新疆某公司、新疆某公司2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兵06民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昆泉镇恩泽小区5-1-401。
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振国,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东莱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2799号金昊·浙商大厦18层1802室。
法定代表人:朱小权,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玥,男,汉族,1977年7月16日出生,新疆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
上诉人新疆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东莱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莱顺公司)、王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601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询问的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青龙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振国,被上诉人王玥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阐述了各自意见并接受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龙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
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601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东莱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送达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
案涉工程不是东莱顺公司维修整改合格的,该部分维修整改费用应当由青龙建设公司承担,并且与合同剩余的工程款相折抵。
支付施工人员劳务费107,349.30元、硅PU材料136,800元、材料拉运费2550元及租赁、购买水磨机、刨地机用以铲除不合格部分支出4400元、未按期交付支付涉案项目施工人员养老保险费用、人工工资等,均系青龙建设公司的实际损失,应予以扣除。
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
青龙建设公司就返修期间产生费用及违约金提出反诉,一审法院未予以受理亦未在庭审笔录中予以记载,剥夺了青龙建设公司的反诉请求。
第一次庭审法庭辩论终结后,仍准予东莱顺公司的申请,给其出具调查令,就其调取证据组织第二次庭审,但是对于青龙建设公司法庭辩论终结后出具的证据《监理情况说明》未组织质证亦未回应青龙建设公司的举证请求,即作出判决,存在偏袒,有枉法嫌疑。
综上,请求依法支持青龙建设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东莱顺公司辩称,案涉项目维修整改均系东莱顺公司完成,青龙建设公司主张自行完成维修无证据证实,东莱顺公司的所有维修费用均系其自行支付。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玥辩称,其是东莱顺公司的项目经理,了解案涉工程情况,青龙建设公司的意见与其一致,本案中的第三方维修费用应当扣减。
东莱顺公司向一审起诉请求:
请求判令青龙建设公司、王玥支付工程款406,926.96元;
请求判令青龙建设公司、王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5,259.76元(406,926.96×3.75%(LPR)×l年);
请求判令青龙建设公司、王玥支付违约金4069元;(406,926.96×1%);
青龙建设公司、王玥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合计426,255.7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1年8月8日,东莱顺公司与青龙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塑胶地坪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山西对口支援第六师五家渠市第一小学运动操场维修改造项目;地点为五家渠市第一小学;工程内容为13mm厚混合型塑胶跑道面层,足球场4mm厚硅PU塑胶面层;工程期限为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23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约定单价为足球场PU塑胶地坪108元每平方米,跑道塑胶面层158元每平方米,……东莱顺公司承诺青龙建设公司预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1年,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5天内无息退还东莱顺公司,……。
2021年8月25日,青龙建设公司承建的山西对口支援第六师五家渠市第一小学运动操场维修改造项目竣工。
2022年6月29日,五家渠市第一小学运动操场维修改造项目召开建设单位、全过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会议纪要,
建设单位:确定在学校进入假期期间,操场整改施工人员准备进场施工,按照制定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经过和塑胶厂家研究探讨,我方制定了新的整改方案,在现有的面层上,先把积水部分填充起来,开裂处切开处理完成,整体在上面重新喷涂一层面层,用现在的面层作为缓冲层,能更好的对抗混凝土的开裂;
监理单位:混凝土的热胀冷缩对现在的塑胶面层开裂已显现出来,处理好开裂处,用现有的面层作为缓冲层,同意此方案;……。
2022年12月5日,山西对口支援第六师五家渠市第一小学运动操场维修改造项目通过上述五方单位验收。
案涉工程总价款856,826.96元,青龙建设公司已付工程款450,000元,尚欠406,826.96元工程款。
王玥系青龙建设公司项目经理。
庭审中,东莱顺公司自述2021年10月底,东莱顺公司第一次对案涉工程进行维修;
2022年7月18日,东莱顺公司第二次对案涉工程进行维修;
2022年8月6日,案涉工程进行了初步验收,没有书面材料。
青龙建设公司认可东莱顺公司维修过两次,且维修费用系东莱顺公司承担的。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案涉工程价款为856,826.96元,东莱顺公司已付工程款450,000元,通过庭审查证东莱顺公司承包的塑胶操场和跑道因存在操场积水、开裂、起泡问题,经东莱顺公司维修后,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12月5日通过五方验收,现工程质保期已届满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故青龙建设公司应给付东莱顺公司剩余工程款406,826.96元(856,826.96元-450,000元)。
按照双方签订的《塑胶地坪施工合同》,东莱顺公司应于2021年8月份完工,但从2022年6月29日的会议纪要、2022年7月24日东莱顺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可以看出东莱顺公司承包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延期交付,故东莱顺公司自身存在过错造成违约,其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和违约金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王玥系青龙建设公司项目经理,其在案涉工程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王玥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判决:
青龙建设公司给付东莱顺公司工程款406,826.96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王玥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驳回东莱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694元、保全费2651元、邮寄送达费160元,合计10,505元(东莱顺公司已预交),由青龙建设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根据竣工验收报告,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12月5日通过五方验收,青龙建设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当履行支付欠付工程款。
对于工程质量瑕疵,青龙建设公司主张系其自行完成维修,未就该此举证,以此主张扣减或不支付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塑胶地坪施工合同》、会议纪要、承诺书等证据认定东莱顺公司交付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及延期交付事实,判令不予支持东莱顺公司对违约金、利息损失的主张,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过错,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经审查,青龙建设公司未在一审提出明确反诉请求亦未缴纳相应诉讼费,故对青龙建设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剥夺其反诉请求、存在程序违法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青龙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新疆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560元,由其自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慕新伟
审 判 员 石 娟
审 判 员 蔡咏梅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覃志洁
书 记 员 雷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