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乘坐航班,值机没弄好,谁之过?丨民法典小故事(1115

每天学一点案件 2024-04-04 06:40:11
一个儿童跟四个大人出去游玩,到了机场乘坐飞机,登机前才发现儿童只选座未值机,于是四个大人全都改签其他航班,造成了损失,于是起诉航空公司。 法院判定航空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因此要赔偿,但只能赔这个儿童的损失。 附:马某2等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57954号 原告:周某,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马某,男,201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理人:周某(原告马某之母),住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理人:马某1(原告马某之父),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褚某,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1(原告褚某之女婿),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周某1,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1(原告周某1之女婿),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马某1,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玉岩路12号冠昊科技园区一期办公楼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马须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男,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周某、原告马某、原告褚某、原告周某1、原告马某1(以下各称姓名,合述称五原告)与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周某、马某1(周某和马某1兼为马某的法定代理人,马某1兼为褚某和周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五原告支付改签及重新购买机票款4750元; 判令被告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判令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周某通过“飞猪旅行APP”上被告的官方旗舰店购买了2019年9月10日北京飞乌鲁木齐CZ***号航班四张机票,乘机人为周某、马某、褚某、周某1,并在2019年9月8日早上通过被告APP为五原告成功办理了选座和值机,系统显示值机成功。 2019年9月10日早上在机场通过被告APP乘机二维码进入安检口时,五原告中四名成年人成功通过,马某的二维码始终打不开,后求助被告机场人员,其声称儿童值机未成功,最终导致五原告无法登机。 随后改签及再次购买机票花费近5000元,直到当天下午才抵达目的地,导致五原告旅行安排被迫改变。 事后,五原告通过被告客服电话与其进行了多次沟通,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有三项。 一是被告称是儿童未带证件导致误机。 马某当时三岁多,尚未办理身份证,乘机当日确实忘带户口本,但很快在现场通过公安窗口办理了有效登机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明达到安检口,因此证件和到达时间不存在瑕疵。 二是被告称马某只办理了选座,未办理值机。 从被告的客户端设计及旅客乘机经验来看,选座和值机是绑定在一起的,普通旅客无法将两个操作分开,难以做到有效识别。 被告APP中选座和值机是同一步操作,选座完毕点击确认按钮同时确认值机,不存在两步分开操作即只选座不值机的可能。 五原告在被告APP下载的四张选座成功订单上,有三名成年人通过安检,可以说明五原告不仅办理了选座,值机也是成功的,选座跟值机一体。 即便如被告所辩解的选座与值机分开,从客户端设计足以使旅客产生重大误解,被告没有做到充分提示义务。 被告作为专业机构,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三是被告称儿童不能网上值机,只能现场办理。 如果儿童无法办理网上值机,为何被告的APP提示值机办理成功。 如果儿童办理网上值机不成功,为何不通过短信或者APP进行反馈。 事实上被告对自动值机不成功有短信发送机制,马某1在2019年9月8日早上与其他四位原告一起办理了值机,2019年9月9日7时34分收到了未通过值机检验的通知。 鉴于此,五原告有理由相信值机不成功被告会做信息提示,如果未做信息提示,则意味着值机成功。 另外,被告官网显示网上值机“部分城市支持儿童旅客办理”,在系统提示办理成功的情况下,五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值机已经成功。 事发后,五原告积极与被告进行了多次沟通,被告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罔顾事实,极力推卸责任。 五原告在被拒绝办理登机和安检手续后,到首都机场被告的改签窗口进行改签,客服人员称儿童改签费用在200元左右,成人改签费用每人2000元左右,原告认为价格过高,在改签马某和褚某的机票花费2290元后,为减少损失,为周某、周某1重新购买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机票,花费2460元。 五原告乘坐航班的目的是利用年休假时间全家前往乌鲁木齐旅游,因被告的过错导致五原告到达乌鲁木齐的时间从上午11时推迟到了下午6时以后,行程受到严重影响,五原告请求被告参照航班延误赔偿标准赔偿每人200元的经济损失,共计10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五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认为五原告产生的费用是其未携带证件的自身原因导致,没有携带证件无法通过安检,更无法值机。 被告有相应的提示,五原告到达机场较晚,马某未能在规定的截柜时间办理值机,被告没有责任。 五原告主张儿童值机不成功被告应当发送短信,儿童按照规定不能网上值机,被告不可能向五原告发送儿童值机不成功的短信。 五原告提到四名成年人可以登机,即便儿童未能值机,可以留下一名成年人陪同,其他成年人可以先上飞机。 四位成年人均未登机而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费用不合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7日,周某通过“飞猪旅行APP”上的“南方航空旗舰店”为其本人、马某、褚某、周某1购买了从北京首都机场T2飞往乌鲁木齐地窝堡机场T3的被告CZ***航班经济舱机票,出发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7时40分,到达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11时50分,机票价格共计3950元,“飞猪旅行”上的订单详情显示订票成功。 同日,周某收到了被告客服电话9****发送的机票预定成功短信,周某、马某、褚某、周某1的机票预定成功,并提示“请至少提前45分钟完成办理乘机手续”。 马某1使用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航空公司)的积分兑换了一张与其他原告同日同时的CZ***航班机票,该航班的实际承运人是被告。 2019年9月8日,五原告在被告官网进行了选座。 周某选定的座位号为40A、马某选定的座位号为40C、褚某选定的座位号为40B、周某1选定的座位号40H。 马某1亦在被告官网选座,但2019年9月9日收到被告客服电话9****发送的马某1自动值机未成功通知短信,短信内容为“您的航班CZ***未通过自动值机校验,仍需您自行提前1小时前往机场进行办理”。 马某1在收到短信后通过其他途径重新办理了网上值机。 2019年9月10日,五原告到达北京首都机场后发现未携带马某的户口簿,当时马某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 五原告前往机场设置的公安窗口办理了临时身份证明,办理完毕后前往安检口,马某1和褚某通过安检,轮到马某时因网上值机的电子二维码无法打开,不能通过安检,机场工作人员建议五原告去被告的值机窗口询问,五原告就从安检口出来一起到达被告值机窗口,经过查询发现是马某的网上值机未成功,因此时约上午7时,已经超过办理值机的截止时间即起飞前的45分钟,被告无法为马某办理值机,被告工作人员建议改签,五原告均未登机。 被告主张五原告到达被告窗口办理值机的时间是7时10分,已经值机截柜,无法为马某办理值机。 2019年9月10日,周某支付2460元在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公司)重新为自己及周某1购买了机票;向被告支付2290元为马某、褚某改签机票。 马某1的机票因系积分兑换,免费进行了改签。 经询,五原告表示共同向被告主张损失。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马某未能登机的主要原因。 被告主张马某登机失败的原因是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且未到现场办理值机,按照规定儿童不能网上值机,马某持电子二维码过安检时,无法显示电子二维码且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安检工作人员引导其前往机场公安窗口办理临时身份证明,办完临时身份证明后于当日7时10分到达被告值机柜台,但已经超过最晚的值机办理时间即6时55分、值机失败,所以是马某自身原因导致未能登机。 五原告主张通过被告官网进行了值机选座,除马某外,其他四位原告都值机选座成功,五原告也没有收到马某值机失败的短信,认为马某亦网上值机成功,虽然马某在乘机当日未携带身份证件,但及时进行了补办,如果马某的网上值机成功,五原告都可以正常登机。 经询,被告称已值机的旅客在飞机舱门关闭前均可登上飞机,关舱门的时间并不固定,一般为旅客全部上机或者已到起飞时间。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从事发经过的时间线来看,马某未能登机的主要原因不是未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而是未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办理值机。 被告是否对儿童不支持网上值机尽到告知义务。 经查明,始发地为北京的航班不支持儿童网上值机。 五原告主张值机和选座绑定在一起,普通人无法区分,五原告都操作了选座,除马某外,其他四位原告均值机并选座成功,五原告也没有收到马某网上值机失败的提示,周某在购票、选座时没有见过儿童不支持网上值机的相关告知,有理由认为马某与其他原告一样值机选座成功,对此五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国航公司网上值机办理流程截图,截图中“值机选座”是同一按钮,点击进入后页面提示值机须知和打印登机牌选项,用以证明值机和选座是绑定在一起,普通人无法区分; 2019年被告官网的网上值机说明,是被告在官网常见问题中以问答方式公布,其内容为“在南航,哪些旅客可以办理网上乘机的手续? 答:购买南航实际航运航班的成人旅客可办理网上值机,部分城市支持儿童旅客办理,不支持婴儿旅客在线办理值机”,用以证明有部分城市支持儿童网上值机,五原告没有收到马某值机失败的通知,有理由相信乘坐的航班支持儿童网上值机; 2022年7月20日查询的被告官网网上值机操作手册,该手册第一部分“南航网上值机使用条件”注明“网上值机不办理需要特殊服务及加验其它乘机证明方可运输的旅客如重要旅客、儿童、婴儿、携带婴儿者、孕妇、革命伤残军人和警察、持教师或学生折扣票者、无陪老人、盲人旅客、聋哑旅客、需担架或轮椅服务的旅客、身体患病旅客或精神病患者等”,根据该手册的操作演示,旅客在选择座位后点击“确认”按钮,系统会提示已选定座位,核对登机信息后可以选择打印或发送电子登机牌,五原告用以证明选座和值机是同一操作,选座之后会到打印登机牌界面,无法区分值机和选座,也没有提示儿童不能网上值机。 被告对证据(1)至(3)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证据(2)可以说明有部分城市不支持儿童网上值机,包括北京,证据(3)可以说明值机和选座是分开的,只有儿童票或者捆绑儿童票的操作才会提示不能网上值机,成人票办理值机没有提示是正常的。 被告主张儿童不支持网上值机,2019年1月1日起被告推出并向社会公众发布了一项针对4小时内航班选座但未办理值机的普通旅客自动办理值机的增值服务,五原告在被告系统中操作的是选座,不是值机,所以五原告的四名成年人可以自动值机,但马某只能线下办理值机,马某1收到值机失败的通知短信是因为其在东方航空公司兑换的机票,被告无法为其办理值机。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2022年被告官网的网上值机说明,是被告在官网公布的办理网上值机的客票类型,具体内容如下:“您通过任何渠道购买、有确定航班且实际承运是南方航空、票号为784开头的成人电子客票(需要特殊服务或加验其他乘机证明方可运输的旅客除外),均可提前办理网上值机。 温馨提示:儿童、婴儿及携带婴儿的旅客不支持网上值机(儿童机票乌鲁木齐、广州、深圳、成都、上海虹桥始发的航班除外),请前往机场柜台进行办理。 部分城市暂未开通网上值机功能,如需查询请点击目前已开通网上/短信乘机手续的城市及办理时间”,用以证明被告官网有公布儿童不支持网上值机; 2022年成人和儿童的选座截图,证据来源是被告APP的选座和办理登机牌,成人的选座截图页面显示“北京大兴机场暂不支持在线办登机牌”,儿童选座截图页面有弹窗的“温馨提示”载明“儿童旅客暂不支持线上办理登机牌,请预留充足时间前往南航人工柜台办理乘机手续”,用以证明选座和值机不同,选座后需要单独点击登机牌,儿童有提示去现场办理值机。 五原告认为被告证据(1)、(2)形成时间是2022年,证据(1)的网上值机说明与原告提交的证据(2)不一致,证据(2)是2022年值机选座的页面,2019年五原告选座时没有相关提示,这些提示内容是被告后添加的。 经询,被告认可其官网APP的选座页面外观一直在变化,2019年应该也有儿童不支持网上值机的提示,但目前系统无法还原。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均予以采纳。 2019年被告官网的网上值机说明是“部分城市支持儿童旅客办理网上值机”,而2022年被告官网的网上值机说明则以“温馨提示”的方式注明儿童不支持网上值机,并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了支持儿童网上值机的始发城市,应当认为被告对于儿童能否网上值机、哪些城市支持儿童网上值机有一个从模糊、笼统到明确、清晰的过程,被告在逐渐完善其告知的内容。 从2019年被告的网上值机说明中,旅客无法清楚地了解哪些城市儿童可以或不可以办理网上值机。 被告提交的2022年成人和儿童的选座截图,不能证明2019年五原告选座时也有相同或类似的提示。 被告虽抗辩称值机与选座是不同的操作,然而无论是从2019年9月8日五原告在被告官网选座后马某1收到“未通过自动值机校验”的短信,还是被告官网的网上值机操作手册、国航公司网上值机办理流程截图、被告提出的为普通旅客的自动值机增值服务,都可以证明虽然值机和选座确如被告所述是不同步骤,却往往同时出现。 具体到本案,在被告未针对儿童不支持网上值机进行充分提示、告知的前提下,周某为马某选座成功,确实会使五原告误以为不需要单独为马某办理线下值机。 据此,本院认定被告对儿童不支持网上值机未尽到告知义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纠纷发生在2019年,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以航空器作为运输工具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 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 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本案中,周某、马某、褚某、周某1与被告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在互联网上支付票款后,被告为周某、马某、褚某、周某1每人生成了单独票号,该四原告分别与被告订立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 马某1订购的CZ***航班机票是利用东方航空公司的积分兑换,被告是该航班的实际承运人。 因此,本案涉及的是五份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本案的法律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对谁构成违约;二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 针对争议焦点一,基于前文认定,马某未能登机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对儿童不支持网上值机未尽告知义务,从而使马某误以为网上值机办理成功,未能在截止时间前办完线下值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即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权,五原告在本案中自主选择了行使合同请求权。 就马某与被告的合同法律关系而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告知义务是附随义务的一种,被告在与马某的合同履行中违反该项义务,对马某构成违约。 周某、褚某、周某1、马某1成功办理了网上值机和选座,可以正常登机,其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具备履行条件,被告并无违约行为导致上述合同不能履行。 同时,合同具有相对性。 就改签或重新购票费用等经济损失,该四原告无权基于各自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或者马某与被告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主张。 因此,被告仅对马某构成违约,本院对周某、褚某、周某1、马某1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针对争议焦点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马某产生额外的改签费用,其有权基于与被告的合同法律关系,请求被告予以赔偿。 合同违约的损失,一般限于履行利益和可得利益。 关于周某的重新购票费用,马某当时未满四周岁,一方面,周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负有对马某进行照顾保护、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义务;另一方面,根据被告的《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旅行开始之日年满五周岁以上的儿童,才可以申请办理无成人陪伴单独乘机。 按照被告的上述政策,马某未满四周岁,必须有成人陪伴乘机。 所以,马某与被告的合同从订立到履行,都需要其法定监护人予以辅助,应当认为周某额外产生的重新购票费用,是马某与被告合同不能履行必然产生的直接损失,与被告的违约行为因果关系紧密,且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 鉴于五原告在本案中共同主张相关损失,被告亦应将周某的重新购票费用赔偿给马某。 褚某、周某1的改签及重新购票费用,与被告对马某的合同违约没有因果关系,也缺乏合理的预见,属于褚某、周某1自行扩大的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分析和论述、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举证情况,本院认定被告赔偿马某改签及重新购票费用共计1500元。 对于参照飞机延误赔偿标准计算的经济损失1000元的诉讼请求,一方面,本案纠纷并非因飞机延误造成,依据该赔偿标准主张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另一方面,马某对于迟延到达目的地的实际损失并未举证,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有损失发生。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决定,不应由当事人作为诉讼请求提出。 综上所述,对马某的诉讼请求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予以支持,对周某、褚某、周某1、马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改签及重新购票损失1500元; 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周某、原告褚某、原告周某1、原告马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周某已预交,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茵茵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伟
0 阅读:0

每天学一点案件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