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被评为星级,装修质量就合格吗?丨民法典小故事(1112

每天学一点案件 2024-03-29 13:02:39
这是一起装修施工纠纷案例。 一个人给酒店装修,但质量不太好,而且在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甲方就接收了。 之后甲方申请鉴定,质量不合格,因此要求乙方赔偿了50多万。 乙方感觉很委屈,拿出证据证明该酒店已经被评为三星级酒店了,怎么可能质量不合格?法院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关系。 但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形下,接收工程后又进行质量鉴定,是否合法呢? 附:付某、刘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民申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付某某,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辉荣,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女,1988年3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塔什库尔干某某精品酒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经营者:张某某,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塔什库尔干某某精品酒店(以下简称某某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31民终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某某申请再审称, 原审法院以鉴定结论支持案涉酒店重新装修的评估金额,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 刘某某、某某酒店在原审庭审中多次陈述其拒绝付某某维修、返工的事实,且实际上刘某某、某某酒店并没有重新装修。 同时,原审法院混淆修理返工与重做的概念。 鉴定金额410,261.54元不是案涉工程修理、返工的价格,而是重新装修的价格,金额差距巨大。 原审法院判决重新装修的费用无事实依据。 付某某在原审中提供的“去哪儿网、携程网的住宿评价”反映出案涉酒店住宿环境好,证明付某某的装修成果符合美感与住宿条件,原审法院未予采纳错误。 原审法院认定质保期未满错误。 某某酒店并没有因为诉讼而停止营业,保修期亦没有因诉讼被打断,故质保期已满,刘某某、某某酒店应根据合同约定退还质保金。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刘某某、某某酒店提交意见称, 原审法院对刘某某、某某酒店主张的损失委托鉴定确定并无不当,理应支持。付某某主张对所有的工程进行了评估鉴定不属实。 原判决认定刘某某、某某酒店应支付410,261.54元已经扣除了质保金,付某某已实际获得质保金。酒店被评为几星级酒店是看综合性指标,酒店装修只是其中一项评定因素。同时,刘某某、某某酒店已向付某某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故酒店装修利益应当归刘某某、某某酒店所有。 本院再审审查期间,付某某提交《喀什地区14家饭店获评为三星级旅游饭店》新闻报道一份。 拟证明某某酒店在原审庭审结束十天内,使用付某某的装修成果,被喀什地区评定为三星级旅游饭店。 结合付某某原审中提交的住客体验网络评价,能证明付某某装修工程质量合格。 刘某某、某某酒店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诉讼阶段酒店不可能停业,后期维修工作是刘某某、某某酒店找第三方进行,与付某某无关。 原审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是装修不合格,与酒店是否被评为星级酒店无关。 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并结合案件事实对其关联性进行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付某某的再审申请,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 付某某是否应当对其装修工程承担质量责任以及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付某某是否应对其装修工程承担质量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知,施工方应当交付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施工成果,且需对不合格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付某某作为施工方在本案中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装修质量合格,反观刘某某提供的其与付某某的聊天记录,双方于2021年9月初均确认整改内容,后刘某某于2021年10月13日向付某某发消息称:“每个房间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你现在施工没有施工完。” 付某某表示:“你先统计以下,完了安排人过去。” 该时间段刘某某多次向付某某发视频、图片表明案涉装修存在的问题,付某某均表示会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维修。 可以认定付某某在其完成装修活动后就知晓装修成果存在问题且需返修的事实。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刘某某与付某某签订的《塔什库尔干县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竣工及交付日期为2021年8月20日,由付某某提供竣工验收申请,刘某某组织验收。 某某酒店于2021年9月21日店开业,承前所述,刘某某在2021年10月份还在向付某某表明装修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要求付某某派人进行维修。 故可以认定付某某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工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其对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存在过错。 故付某某主张刘某某、某某酒店未经竣工验收就擅自使用,应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刘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初步认定付某某装修工程未达到约定标准,故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某某酒店装修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结合鉴定意见对刘某某、某某酒店主张付某某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付某某对其装修工程应当承担的质量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 首先,在认定付某某装修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并需要进行修缮的前提下,要确定哪些方面需要返修及相关费用,就需要对工程具体有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鉴定。 原审法院根据刘某某、某某酒店提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付某某装修不符合施工图及效果图部分进行维修、整改、重做部分所需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定付某某需赔偿相关项目的重做、维修、整改费用为514,179.36元,付某某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存在依据不足,应予推翻的情形。 其次,关于付某某主张修理返工与重做系两种不同概念,原审法院混淆二者之间概念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认为,二者并不冲突,装修质量存在部分问题可以通过返工、维修得到解决,如装修质量存在大面积不符合设计图纸或约定效果图的情况下,亦可以通过重做得到修缮。 本案中,刘某某、某某酒店认为付某某的装修不符合施工图及效果图的约定,故对需进行整改、重做部分申请鉴定不违反相关规定。 付某某认为其装修成果是合格的,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对刘某某在微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亦未提供证据说明鉴定意见书中部分项目不应重做的理由,故付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 在付某某无其他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付某某存在装修质量不合格,并结合鉴定意见认定付某某需赔付的费用并无不当。 另,酒店住宿评价是个人主观感受,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装修质量合格的依据,原审法院未予认定并无不当。 酒店的装修质量亦不是决定酒店评星级的唯一因素,故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付某某提交的某某酒店被评为星级酒店的新闻报道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付某某装修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依据。 最后,原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514,179.36元,抵扣质保金100,000元,判令付某某应支付410,261.54元的处理意见已实际认定质保金已向付某某返还,故关于质保期是否届满的意见不影响付某某的质保金返还利益。 其关于质保金应予返还的再审申请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李 审 判 员 热依拉 · 买买提 审 判 员 杨      丹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子   媛 书 记 员 沙热古丽·达吾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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