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些劳动者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公司的录用通知(录用短信,或者与公司的聊天记录),约定,承诺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工资构成是A, 实际入职以后变成了B,并且可能还签署了以B为标准的劳动合同,那当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哪个为准?
首先要明白一件事情,录用通知书,录用短信,与公司关于录用的聊天记录或者劳动合同这都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录用通知书,录用短信,与公司关于录用的聊天记录一般已经包含了部分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工作时间、地点、职位名称、薪酬福利等事项,而劳动合同产生于录用之后,当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同于录用通知书的内容时,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作的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录用通知书,应以劳动合同的内容为准。
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产生冲突,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对某一内容的约定不一致。这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同一问题协商一致作出了新约定,此时应适用劳动合同条款。
第二,录用通知中约定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体现。此时就不能完全依据形成时间来确定适用哪份材料,而要看录用通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继续有效。若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录用通知的有效期,则录用通知中的内容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相反,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录用通知失效,或说明双方权利义务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那么录用通知相关内容就不再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应当仔细比对劳动合同与录用通知是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若有,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并进行协商,否则就会被视为接受劳动合同约定,同意变更相关内容。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并不能通过劳动合同的不约定就能抹去录用通知书承诺过的条件,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但此时录用通知书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也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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