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旷工4天被辞,却获10000元赔偿,又有单位踩到这个坑了!
汪正楼案件
2025-02-27 05:03:10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9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在生产部岗位从事操作工工作。
2023年10月10日,公司通过短信通知张三称“张三你从10月7日至10月10日至今已经连续四天无故旷工,根据公司考勤制度连续三天无故旷工给予除名!现诺德人事部通知你请尽快到公司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023年11月17日,公司出具《离职证明》,载明“该员工自2023年10月7日至10月10日旷工,因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被公司除名。”
张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0000元。
一审法院:解除事由合法,解除程序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公司虽主张考勤管理制度已经民主程序制定,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该制度不能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制度依据。张三以家中有事为由请假,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已获公司批准同意,张三2023年10月7日至10月10日未到岗上班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旷工,严重违反基本劳动纪律,公司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事由合法。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公司称其未成立工会,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将解除理由通知其所在地工会,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已履行该程序,故公司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公司解除事由虽合法但解除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定其系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张三赔偿金10000元(5000元/月×1个月×2)。
二审法院:未履行工会程序,解除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本案中,公司并未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工会,公司述称其公司并未设立工会,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工会虽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但法律并未免除未设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通知工会的义务,其亦可选择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张三于2024年10月4日通过短信向公司请假,公司并未对此请假申请明确回复,亦未告知张三不予批准的理由,其于2023年10月10日即以张三自2023年10月7日至10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亦缺少事实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号:(2024)苏01民终15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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