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旷工16天,竟然被判违法解除,究竟为什么?输得太可惜了!

汪正楼案件 2025-02-22 04:47:55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日,张三入职某物业公司。

2024年1月15日,物业公司向张三发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因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并连续旷工十六天,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司决定于2024年1月16日解除与你2021年4月1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张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审:劳动者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构成旷工,解除合法。

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

本案中,物业公司因张三原工作岗位已撤销,将张三调整到物业公司其他项目上从事客服工作,对张三作出岗位和地点的调整未超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范畴。考虑到通勤路程的增加,物业公司增加交通补贴以减少不利影响,物业公司对张三的工作安排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张三拒不服从物业公司的工作安排,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构成旷工的事实。物业公司履行了通知工会程序,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张三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调岗合理,构成旷工,严重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但解除程序不合法,解除违法。

关于物业公司对张三调整工作岗位是否合理问题。

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物业公司招用张三从事的工作岗位为物业相关的工作;张三的工作地点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分子公司及物业公司关联公司承接业务所在区域内;鉴于物业公司业务的性质特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公司根据生产经管需要合理变更张三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张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本案中,物业公司因张三原工作岗位已撤销,将张三调整到公司其他项目上从事客服工作,对张三作出岗位和地点的调整并未超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且物业公司在《工作地点异动通知书》中明确表示工资不变,同时考虑到通勤路程的增加,物业公司将增加交通补贴以减少不利影响。物业公司对张三的工作安排符合双方约定,亦具有合理性,张三理应遵照执行。但张三拒不服从物业公司的工作安排,拒不到新岗位工作。虽然其仍在原岗位出勤,但已构成实质性旷工,严重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

关于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物业公司最迟应当在起诉前补正并在第一次庭审时提交履行通知工会法定程序的证据,但物业公司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才补充提交相关证据,在未能提供有效送达证据的情况下,仅凭物业公司上级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的复函,尚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在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13日期间已经将解除事宜通知工会,故对物业公司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物业公司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以上分析,虽然张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但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工会程序,本案中物业公司仍然构成违法解除,故张三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判决对此部分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物业公司应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130元(6391.25元×4个月×2)。

案号:(2024)苏01民终14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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