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问答98:元创股份——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

史海峰 2024-12-12 01:58:41
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

  (1)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会计处理

  2020 年-2022 年,公司将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应收账款” 项目列示; 2023 年起,公司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他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应收款项融资” 项目列报,保理时予以终止确认。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序号

步骤

2023年起

2020年-2022年

1

收到

借:应收款项融资

贷:应收账款

不进行会计处理

2

保理

借:银行存款投资收益

贷:应收款项融资

/

3

到期收款

/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列报

  2020 年-2022 年,公司将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应收账款” 项目列示; 2023 年起,公司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他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应收款项融资” 项目列报。公司对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列报的合理性分析如下:

  1)财会 32 号文的相关规定

2021 年 12 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 2021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 以下简称财会 32 号文):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取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范票据的‘云信’、‘融信’等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不应当在‘应收票据’项目中列示。企业管理‘云信’、‘融信’等的业务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列示。 ”

  2)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列报符合财会 32 号文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会 32 号文的相关规定,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列示于哪个项目主要取决于公司管理模式:

  ①2020年-2022年,公司对于收取的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均持有至到期,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故在“应收账款” 项目中列示;

  ②2023 年起,公司根据日常资金需求情况对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进行保理,业务模式变更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 ,故转为在“应收款项融资” 项目列示。

  公司对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的列报符合财会 32 号文的相关规定。

  (3)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终止确认

  2023 年起,公司根据日常资金需求情况对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进行保理, 保理时予以终止确认,合理性分析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等规定了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情形,详见本小节之“1、承兑汇票” 中相关内容。

  2)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终止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公司与各供应链金融平台签订的保理协议,相关保理业务均无追索权,即受让人对转让人或转让人的前手(如有)不具有追索权,公司受债务追溯的可能性较低,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均已转移,符合终止确认

条件。相关保理协议中的核心条款如下:

序号

项目

协议名称

保理银行

核心条款

1

三一金票

RZBH4308637002023N00G13002387896《中国建设银行网络供应链“e信通”业务合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世纪支行

其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银行,通过支付保理预付款本息及保理服务费等,由其提供无追索权保理,若债务人发生信用风险应收账款不能得到足额偿付时,由建行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就该笔应收账款已向公司支付的保理预付款将无权被追索。

2

三一金票

SYQC-20230620-0444-001《金票保理业务合同》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作为融资申请人通过登录金票平台向长沙银行转让其持有的开立方所开立金票为凭证的应收账款,并发起融资申请,长沙银行为融资申请人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融资服务,并在融资款发放时按合同约定收取保理融资利息及保理业务手续费,合同生效后,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即变更为长沙银行。

3

徐工融票

2023年保理字第110502303号《国内保理业务协议(无追索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融资申请人将其在融票平台合法持有的、以保理银行认可的最终付款方所开立的融票为凭证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保理银行向融资申请人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4

云信

0190100006-2023年(岳支)字01745号《数字信用凭据项下线上供应链电子保理业务合同》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岳麓山支行

公司将其持有的数字信用凭据及对应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向保理银行申请办理无追索权国内电子保理业务,应收账款债务履行人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保理银行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司对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进行保理时,对其终止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已根据具体的信用风险及所附追索权情况划分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应收款项融资列报及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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