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被判骗取出口退税罪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7-03 11:21:13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被判骗取出口退税罪

何观舒: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系台州A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在2020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点费等方式,取得温岭市B鞋业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人民币282908.48元;取得温岭市C鞋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人民币100844.04元;取得温岭市D鞋业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人民币76288.70元,均用于申报并取得出口退税款460041.22元。

案发后,台州A进出口有限公司已向侦查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23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接温岭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被告单位台州A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单位台州A进出口有限公司判处罚金,认可公诉机关调整后提出的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2.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台州A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点费等方式取得其他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单位台州A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单位台州A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缴犯罪所得,被告人陈某某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单位台州A进出口有限公司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的量刑建议以及对被告人陈某某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台州A进出口有限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3.实务体会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是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之一,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因此,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可能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一个是手段行为,一个是目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应择一重进行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460041.22元,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档次。

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60041.22元,属于数额较大,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量刑档次。

据此看,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最重,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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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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