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平潭#
2024年7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平潭泓某船务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平潭泓某船务有限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岚综实税稽通〔2024〕G-005号)。平潭泓某船务有限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拟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失信信息如下:
平潭泓某船务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金额1031.44万元,税额114.09万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7份,金额1285.66万元,税额115.71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但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福州A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合计169.782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检察机关已经对被告人乔某某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并采取了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故本院依法直接适用非监禁刑。......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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