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张家港#
2024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张家港保税区有2家国际贸易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罚款,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家国际贸易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张家港保税区刚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8份,金额2850.36万元,税额482.25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0份,金额2861.69万元,税额484.2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张家港保税区海某某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185.18万元,税额31.4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5.4万元的行政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2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此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张家港保税区海某某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虚开行为是发生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距今已经8年多了,可能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则不再追诉。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次,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因此,经过五年,则不再追诉。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提起公诉前,致使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会被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导致法定刑的升格,追诉时效也会延长。因此,需要避免此情况的发生。
另外,即使没有过追诉时效期限,如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郑某某受他人安排,从杭州B贸易有限公司虚开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宁波市A纸制品有限公司,价税合计2083913元,税额合计302790.7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郑某某作为宁波市A纸制品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退出全部税款,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对于张家港保税区刚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仅对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也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果属于同一购销业务名义,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否则,数额合计计算。
如果仅以其中较大的数额来认定为犯罪数额,则属于虚开税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合并计算,则属于虚开税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还需要注意,如果在提起公诉前,致使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会被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虚开税额较大的,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235.51509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并退出违法所得、本案大部分税款损失已挽回等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系初犯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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