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办案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1.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通过文某某(已不起诉)以8%的手续费让张某某(另处)以上海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C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D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陶某某挂靠的贵州A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发票金额价税合计有210万元。
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8月18日,文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0年8月6日,陶某某通过贵州A医药有限公司已经补缴企业所得税525000元人民币、补缴滞纳金17325元人民币。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文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达210万元人民币,侵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同时其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其通过受票公司已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已挽回,本案宜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3.实务体会
虚开普通发票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原标准为4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且金额30万元以上,对于达到此标准的,可能会被判处刑罚。
为什么说可能会被判处刑罚呢?因为并不是说虚开普通发票的金额达到上述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受票公司已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已挽回,综合陶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决定对陶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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