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苏州#
2024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苏州有12家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公安机关已立案,暂不处罚。
12家企业虚开的金额从60多万元至500多万元不等,例如:苏州新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份,票面额累计512.1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发票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的情节,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且金额30万元以上,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500份且金额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并不是说虚开金额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苏州A钢结构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1.2.办案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苏州A钢结构有限公司为少缴企业所得税,接受吴中B建材经营部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苏州C建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964540.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苏州A钢结构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已缴纳相应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A钢结构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苏州A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2.2.办案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苏州A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929414.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苏州A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A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不起诉。
对于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周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票面金额合计1475828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又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内容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不过,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以前,苏州地区虚开金额超过250万元,甚至虚开金额达到500万元的,也仅认定为情节严重。例如:
2.1.案例二:居某某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居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5036989.7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居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居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居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根据本案情节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居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居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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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事业单位虚开基本不起诉,个人虚开就基本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