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在职期间成立其他公司,可以辞退吗?|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10-12 10:00:36

【裁判要义】

劳动者在担任销售期间,于2017年在外设立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该公司业务范围与用人单位确有重合,结合劳动者销售之身份,员工行为显然违反了忠诚义务。用人单位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作出辞退决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18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处,岗位为销售,离职前岗位为销售副主任(业务拓展部副主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第一次合同期限为2011年4月18日至2014年4月17日,后续订劳动合同,自2014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17日,于2019年4月18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转账支付,月底发当月工资。张某主张工资构成为基础工资7100元+提成+年终奖+取暖补贴等,某公司主张工资构成为基础工资7100元+佣金+取暖补贴等。指纹打卡记录考勤。张某在某公司处工作至2022年12月1日。

2022年12月1日,某公司向张某发放《辞退通知书》,载明张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违背诚信,侵害公司利益等行为。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利益冲突声明书》中的承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在某公司处工作年限为11年7个月。

关于利益冲突情况。2019年3月11日,张某签署《利益冲突声明书》,其中填写利益冲突情况为:作为任何公司董事或股东及其家庭成员或亲属现任职于万通集团/万通集团相关联公司/与万通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及客户,张某均填写无上述情况。该声明书另备注“本人声明上述填报之资料全部正确无误,如有虚假,本人愿接受公司以此为由即时解雇本人。”。

张某于2017年4月26日设立某科技公司,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经营范围包含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塑胶制品,上述项目与某公司的经营范围重合。张某主张某科技公司系因其妻子无法登记故登记为张某,其实际未参与公司经营。2022年12月19日,某科技公司变更工商登记,负责人由张某变更为案外人张某某,张某为大股东。张某认可某科技公司设立时未与某公司进行报备。关于某科技公司售卖产品情况,某公司提交2022年12月1日与张某的录音,其中,在某公司询问张某是否做过塑胶原料,张某说“可能就是一两包,我记不太清了……为什么没有持续呢,我还是不想,不那样去做……是2019年以前的”。2019年6月21日至2022年12月1日期间,某科技公司发票未显示有出售塑胶制品。

某公司提交三版员工手册。其中2010年8月16日起生效的员工手册(第二版)4.4条规定,员工如有触犯下列任何一项,本公司可解除合同:4.4.5为免影响员工之工作表现及日常运作,本公司基本上不接受员工有任何兼职、副业、拥有其他公司直接或间接之董事名称职位。惟员工因特殊原因,并在申报后获得本公司书面批准可作别论。张某于2011年4月19日签收该手册。2017年6月1日,某公司发布员工手册(第四版),4.2行为守则载明公司视忠诚、廉洁及公平行为至关重要的行为守则。因此,本公司所有董事及全体员工必须致力确保本公司的声誉不会受到不诚实、不忠诚及贪污行为影响。行为守则载列了本公司对所有董事及全体员工的行为标准期望,以及员工执行职务时处理各种业务交易情况,例如处理收受利益以及申报利益冲突的指引。4.2.6载明员工如欲兼任本公司以外的董事或雇佣工作须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管理层批准。4.2.7载明利益冲突的定义为员工本身及与他相关的人士,包括其家人及亲属、私交友好的任何人士的财务和个人利益。员工应在出现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情况时填上利益冲突申报表向部门主管及行政部门申请,并由管理层决定如何处理有关冲突。2017年6月5日,张某在通告处签名签收该版员工手册,该通告同时载明该版本取代原来签订之版本。2019年7月1日,某公司发布员工手册(第五版),前言处载明本手册将取代之前的任何其他政策。1.3.3载明员工不应虚假填报或刻意隐瞒个人资料,若有违反者,公司保留追究法律责任及无条件辞退的权利。1.6.3载明如有以下情况,公司无须给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即时终止劳动合同:……犯有欺诈或不忠实行为。2.3.2载明年假在第10—19个自然年度为11天。关于行为守则、董事及兼职、利益冲突内容与第四版基本一致。4.2.13载明员工承诺不管在职期间或离职后均不会作出直接或间接损害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2023年1月12日,张某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以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为由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2月28日,该委出具逾期未裁决证明书。后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请求】

判令某公司给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9838元。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公司提交《利益冲突声明书》《员工手册》、录音等证据证明张某违反《员工手册》,违背诚信。本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体现就是忠诚义务,忠诚义务也是劳动契约最本质的内容,它一方面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善意的动机,另一方面也要求劳动者正常行为,忠实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而不得损害其利益。综合本案查明事实及证据,张某在担任某公司处销售至销售副主任期间,于2017年在外设立某科技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某科技公司业务范围与某公司确有重合,结合张某销售之身份,张某行为显然违反了忠诚义务。关于张某主张其虽设立公司但并未卖过相关产品,某公司处提交的双方于2022年12月1日的录音中,张某承认销售过部分产品。2019年至张某离职前某科技公司未销售与某公司业务相关的产品,但张某在外设立公司并登记重合经营范围已违反忠诚义务,其是否实际售卖并不影响该行为的不适当性。另,在2019年3月11日的《利益冲突证明书》中已明确提示“作为任何公司董事或股东”应予填写,张某并未填写,即便如其所述其系代妻子登记为法人,按照员工手册规定,亦应向部门主管及行政主管及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由管理层决定如何处理有关冲突。而非在明知某科技公司业务范围与某公司业务范围有重合的情况下直接将上述情况填写为无。本案中,虽然某公司未能提供其《员工手册》《利益冲突证明书》全部条款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依据,但是与本案相关的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经向员工进行了公示,张某亦已签收,可以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张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某公司辞退张某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案例来源】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3)津0104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制定详尽的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明确界定员工的职责、行为准则及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定期对员工进行劳动法及相关公司政策的培训,确保员工充分理解并遵守。在考虑解除劳动合同时,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并遵循法定程序。

提示劳动者,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劳动合同及公司政策,特别是关于工作职责、利益冲突和解除合同的规定,遵守合同和政策,避免因违反规定而面临不利后果,如存在可能的利益冲突,应主动向公司申报,并遵循公司的相关处理程序。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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