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孩子逛超市可能是每个父母都会经历的事,其实超市对小孩子有很强的吸引力,里面的货品有上千、上万种,另外多带孩子去超市看看,也是不错的早教方式。
超市里琳琅满目的商品,会给小孩子带来新奇的体验,有些商品自己没见过,有些商品是自己特别喜欢的,有些商品便宜,有些商品昂贵,研究发现:多带孩子去超市益处多多,不仅能提升孩子的理财能力,还能通过购物结算锻炼数学思维能力,也能开拓眼界,熟悉生活常识。
带去超市是好事,可超市也算是公共场所,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
桐桐今年6岁,有一天他很口渴,妈妈带着他四处买水,很无奈周围都是居民区,走了半天也没碰到卖水的人,又走了几分钟,看到旁边的超市,妈妈就带他进去买水。进到超市, 桐桐立马直奔饮料区域,拿了两瓶饮料,这时候妈妈恰好想起来还要买抽纸,就去拿抽纸了,桐桐赶紧拧开瓶盖就大口大口喝了起来,等妈妈过来找他时,他已经把一瓶饮料喝完了。
妈妈看到他已经喝了一瓶,心里有种不好的预感,毕竟在大超市不付钱就喝水似乎不合规矩,没多想的她就赶紧带孩子过来结账,可收银员的话让她很气愤。
收银员扫码时看到一个空瓶子就问:“哪来的瓶子?”,桐桐也有点不好意思地回答:“我刚才太渴了,就喝了一瓶,你把这个空瓶子也扫码。”
收银员看了桐桐一眼,接过空瓶子扫了一下,果然空瓶子正是超市还未出售的饮料。
收银员对桐桐妈妈说:“女士,超市有规定,没付钱的商品,不能被提前破坏。按照商场规定,这个空瓶子的饮料您必须赔偿10倍价格。这瓶饮料正常价格为3元,现在您需要支付30元。”
“什么?为什么?我又不是逃单?也没说不给你付钱,孩子太渴了才喝的,为什么要支付10倍赔偿?”
收银员不耐烦地说:“不好意思这是超市规定,我也没办法,我是按超市规定办事。”
桐桐妈妈让桐桐给超市人员道歉,说自己没教好孩子不该没支付就喝饮料,但是她拒绝支付10倍赔偿。
眼看围上来的人越来越多,桐桐有点不好意思,拉着妈妈就说:“妈妈,我错了,我以后再也不这样了,你给他交30元我们回家吧。”
这时候妈妈却站在那里不动,还耐心告诉桐桐,我们不是逃单,凭什么要支付,她掏出手机要给物价局打电话,收银员见状立马阻止她,还说叫经理跟她沟通。
后来那个经理看着生气的桐桐妈妈,赶紧过来道歉:“女士,对不起,您消消气,收银员不懂事,她也是按照制度办事,以前超市经常有人偷吃东西不交钱,很多人吃完就偷偷走了。尤其是年前经常发生丢东西的情况,最近我们对逃单抓得紧,超市也是想惩罚那些逃单的人员,才制定这个规矩。”
“我知道孩子提前喝了水是我们不对,可是付钱的时候我把空瓶子拿出来让你们的收银员扫了,她非要我们支付10倍赔偿,摆明了就在告诉别人我们逃单了,这一下就给我们贴上了小偷的标签,这样不好吧。”
经理见状连连道歉,后来说是收银员搞错了,你们只需要支付空瓶饮料原来的3元即可。
桐桐很是佩服地看了看妈妈,周围人也纷纷竖起了大拇指。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经常遇到相同的情况,像可妈这边的小超市,提前吃完东西再付钱很正常,只要你不逃单就没事,但是大超市有规定,未结账的商品不能提前打开。但在商场和超市这种公共场所,提前使用可能性质就不同了。
尤其是很多父母带着小孩子去超市,他们对超市的东西很好奇,碰到一些冰激凌、蛋糕、糖果之类的食物有可能忍不住就打开了,我们也需要提前告诉孩子不可以提前打开,有些自控能力不足的孩子可能不知道提前打开的严重性。
这个事件中的桐桐妈妈,显然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所以既维护了自己和孩子的面子,也让孩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时给超市的人员上了一课。
如果她付了10倍赔偿,就等同于她认同了自己和孩子是“偷”东西,是逃单,这对孩子的成长非常不利。
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小孩子不小心拿了超市的物品,忘记付款的情况,这样会被认定为“偷”,如果是价格高昂的商品,还会被移交警察处理。
如果自己的孩子不小心拿了超市的商品,忘记付款被发现,超市规定要搜身怎么办?
其实,对于消费者权益国家是有规定的,首先超市并没有罚款权利,在法治社会,不是人人都有罚款权利的,所以超市自己制定的罚款规则是无效的。
其次,如果未付款就离开,超市有没有权力对消费者进行搜身?
有些人拿了东西忘记付款的事常有发生,但我国宪法、民法都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权利。如果超市怀疑消费者偷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而超市并没有权利对消费者进行搜身。
作为父母我们要告诉孩子这些知识,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告诉孩子遵守一定的规则。
有时候孩子不小心拿了东西,可能他并不知道这个行为意味着什么,不要再公众场合不给孩子面子,或者给他贴上“小偷”的标签,这样对孩子一生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