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能否提起诉讼?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6-21 11:42:58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就剧本、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许可事宜达成口头协议,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无微信、邮件或短信等证据证明就著作权许可相关事宜有过沟通,达成过合意,无法证明存在合同关系。如产生纠纷,能否提起民事诉讼?如何才能具备起诉条件?

案情

甲、乙口头约定,甲授权乙使用其剧本改编摄制电影,授权费20万元。乙将剧本改编成电影后仍未向甲支付授权费。甲提起诉讼,案由为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诉请甲支付授权费。甲提供如下证据:剧本著作权登记证,用于证明甲系剧本的著作权人;委托创作合同,用于证明甲委托编剧创作剧本,编剧除享有署名权外,其余著作权均由甲享有;编剧声明书,用于证明编剧已作出权利声明,其只享有署名权,剧本其余所有著作权均由甲享有;剧本。

问题

仅有口头约定,无法提供合同关系存在的任何证据,甲的起诉是否满足起诉条件?

评析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甲以与乙存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为基础,向乙提出支付授权费的权利主张,应该对双方之间存在著作权许可合同关系承担证明责任。能够证明前述法律关系存在的基本事实通常是合同书,如无合同书也应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短信信息、电子邮件或者视频、录音等证据,用于证明双方对著作权许可事宜有过沟通,双方已形成合意,剧本著作权许可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之间存在成立且生效的著作权许可合同,且就授权费金额及支付条件达成合意,甲向乙提出支付授权费的权利主张才具事实和法律依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但前述事实影响的是甲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的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甲承担的不利后果系对败诉而言。甲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甲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甲对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具体而言,剧本能够证明著作权许可标的物,委托创作合同以及编剧声明书能够证明剧本著作权的作者以及权利归属,可以证明甲系剧本的著作权权利人。基于甲作为剧本权利人的主体身份,其有权基于合同关系提起合同之诉。能否证明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不影响其对诉讼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认定。此外,甲以乙为被告,被告主体明确;以著作权合同为事实依据提出支付授权费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也未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因此,甲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

综上,对于剧本、小说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仅有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或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合同关系,作品的权利人只需证明权利主体身份,也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参考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74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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