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代理合同中包含委托、代理、中介、著作权许可等多种法律关系,当事人能否行使法定任意解除权?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6-21 11:41:26

【原创】文/汐溟

《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方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均享有任意解除权。著作权委托或代理合同中,除委托关系外,还有代理、中介、著作权许可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能否依据委托合同的性质行使任意解除权?

约定

2021年8月21日,甲、乙就文学作品签订代理合同,乙委托甲就其创作的文学作品的各项著作权进行商业化运作并获得市场收益。主要约定:一、代理作品。乙创作文学作品的所有形态。二、代理范围。甲代理乙的著作权销售、开发、运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宜:1.将乙作品改编为影视剧本及摄制为电视、电影、网络剧;2.将根据乙作品和前述1项作品(影视作品)产生的衍生产品,如角色形象使用、作品的商品化等事宜;3.代理乙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4.为代理影视作品有关事宜,而由甲进行的商业开发运营,包括但不限于寻求商业合作机会,进行业务安排、推广宣传、策略规划、签约和谈判等商业运营活动。

履行

2022年2月5日,乙向甲发送通知函,表示甲在代理期间长期怠于行使代理权,不能及时有效地促成项目合同的缔结,乙决定,自即日起解除授予甲的代理权,解除代理合同。诉讼中,乙明确其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项,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委托代理终止,以及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之规定。

问题

乙行使的是法定任意解除权,而法定任意解除权以涉案合同具有委托合同性质或者委托代理关系为条件。基于涉案合同的性质,乙是否享有法定任意解除权?

评析

涉案合同具有委托合同性质以及代理关系,但不仅包含前述两种法律关系,还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的合同名称,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我国《民法典》“典型合同”编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委托合同、中介合同等,都属于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依据其内容构成可分为三类:纯粹的无名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以法律完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内容不符合任何有名合同要件的合同;混合合同,由数个有名合同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在一个有名合同中约定其他有名合同的事项;准混合合同,在一个有名合同中约定其他无名合同的事项。

涉案合同约定,乙委托甲为其文学作品的各项著作权进行商业化运作并获得市场收益。代理范围包含四项:1.将乙作品改编为影视剧本及摄制为电视、电影、网络剧;2.将根据乙作品和影视作品产生的衍生产品,如角色形象使用、作品的商品化等事宜;3.代理乙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4.为代理影视作品有关事宜,而由甲进行的商业开发运营,包括但不限于寻求商业合作机会,进行业务安排、推广宣传、策略规划、签约和谈判等商业运营活动。前述约定中,将乙作品改编为影视剧本及摄制为电视、电影、网络剧系著作权许可法律关系;将根据乙作品和影视作品产生的衍生产品,如角色形象使用、作品的商品化等事宜系合作及投资关系;代理乙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系委托代理关系;为代理影视作品有关事宜,而由甲进行的商业开发运营,包括但不限于寻求商业合作机会,进行业务安排、推广宣传、策略规划、签约和谈判等商业运营活动系中介和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从前述约定内容判断,除委托合同及代理关系外,双方之间还包含著作权许可、合作、投资、中介等多种法律关系,涉案代理合同系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相结合的混合型无名合同。

《民法典》对委托合同规定了任意解除权,该任意解除权的成立以委托合同的性质为前提,即合同应为委托合同,且应是纯粹的典型合同,在合同系无名合同的场合,特别是混合型无名合同的情形下,当事人并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因为在混合型无名合同中,同时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各个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交织、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如果单独解除其中一种法律关系,均会破坏合同的整体属性,造成权利义务上的失衡。

参考判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64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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