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劳动仲裁中但凡涉及了赔偿,就会涉及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一个是赔偿的年限n,一个是赔偿的基数,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月均工资。
到了实务中,很多劳动者会通过提供工资流水的方式来证明自己的月均工资,但事实上,这么做可是亏大了!为什么会这么说呢?咱们算一笔账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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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北京为例,如果我的工资是税前1w,那么在发工资的时候,扣除掉社保公积金大约,大约在7700块左右,在扣除掉80块钱左右的税,那么发到劳动者手里的钱,大概是7500-7600之间。这个钱,就是我们工资流水上体现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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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拿这个来证明自己的工资,那么我们所得的补偿金就是7500*n,看似没毛病,实际上可不是这么简单的事。说白了,就是作为补偿金基数的平均工资,是按照税前还是税后计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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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一点,其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应得工资”而不是“到手工资”!
大家要知道,应得工资-劳动者所承担的税、费等扣款=到手工资。也就是说,应得工资扣掉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的税、费之后,就是劳动者的到手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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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要注意到一点,那就是劳动者个人所承担的税、费也是劳动者的个人所得,只不过是公司进行了代扣代缴。所以在核定赔偿金的基数时,应该是到手工资+劳动者所承担的税、费等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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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从上述应得工资的计算方式上大家也能看出,应得工资远没有到手工资算起来简单。
这也是为什么实务中有不少案例会按照到手工资去核定补偿金基数的原因-到手工资省事、好算!大家还真别觉得这个事搞笑,现实中还真有法官奔着“省事”的考虑直接用到手工资做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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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呢,如果大家能在法庭上提供工资条(工资条上肯定会有应发工资这一项),或者你和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明确约定了税前工资是多少多少钱,那么我们就完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应发而不是到手去核算基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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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不要小看这中间的差别,就拿我们开篇举的例子,如果我是1w的工资,在公司干了3年,如果按照银行流水算补偿,补偿金是7500*3;如果是按照应发,那么就是10000*3,这差距还是挺明显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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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这差距呢,是年限越多,工资收入越高,差距越大!所以,如果你们公司每月都发工资条,或者合同上约定了税前工资,那我建议你一定要留好了。万一和工资发生点不愉快,这可都是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