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问答84:富强科技——客户降价补差的会计处理

史海峰 2024-12-10 02:45:39

客户降价补差

  公司日常销售中,存在部分降价补差客户,暂定价结算的客户主要包括广汽埃安、广汽本田、广汽乘用车、林骏和提爱思等。公司与客户协商相关产品暂定价为上一年正式结算价的 90-97 折不等。公司在对账后按暂定价确定收入,最后与客户谈定年度正式价后再按照正式价与暂定价之间的差异结算价差。

  如价差为贷方,即正式价高于暂定价,则公司对(暂定价与正式价)价差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若价差为借方,即正式价低于暂定价,则做相反会计处理。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与以暂定价结算的客户的价差为贷方,对应补充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对暂定价格销售合同中可变对价的判断等规定,可变对价指的是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

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公司与客户先按暂定价结算,待后续双方结合市场情况等综合判定合同对价金额,故该客户降价补差属于可变对价,公司在结算所属期冲减或确认价差收入,其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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