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额法会计核算
(1)一般处理原则
对于定制生产模式下的战略原材料,由于发行人不能获得其控制权,不承担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收益,因此,对于战略原材料以及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包含的战略原材料部分,因其不符合存货的定义,故重分类列报至其他流动资产;对于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将营业成本中战略原材料部分金额与营业收入予以对冲抵消。
(2)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的具体处理和调整分录
①采购环节:
原材料的区分
战略原材料和非战略原材料均为公司采购用于生产经营的原材料,发行人根据物料特性进行统一管理,两者可以根据物料名称进行明确的区别辨认。在资产负债表日编制财务报表时,发行人根据战略原材料的物料名称将原材料区分为战略原材料和非战略原材料,将期末战略原材料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受托加工物资,在总额法核算的基础上编制以下调整分录:
借:其他流动资产—受托加工物资
贷:存货—原材料—战略原材料
②生产环节:
在产品的区分
对于在产品,战略原材料和非战略原材料已混合投料生产。报告期内,发行人每月末均会对车间全部的在产品进行盘点,详细记录在产品所对应生产批次和所处的生产步骤,按照平均单耗折算成相对应的原材料。在资产负债表日编制财务报表时,发行人根据战略原材料的物料名称将在产品区分为战略原材料和非战略原材料,将期末战略原材料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受托加工物资,在总额法核算的基础上编制以下调整分录:
借:其他流动资产—受托加工物资
贷:存货—在产品—战略原材料
③销售环节:
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的区分及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抵消
对于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战略原材料和非战略原材料已混合投料生产为产成品。发行人根据当期产成品所消耗的战略原材料金额,结合产成品出入库进销存,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产成品中战略原材料的发出成本,得到产成品转销时营业成本中战略原材料金额,并计算期末产成品(即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中战略原材料部分金额。
发行人将期末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中战略原材料的金额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受托加工物资,将营业成本中战略原材料的金额作为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抵消数,在总额法的基础上编制以下调整分录:
借:其他流动资产—受托加工物资
贷:存货—库存商品
贷:存货—发出商品
借:营业收入
贷:营业成本
可见,公司在与以FMC、LIVENT为代表的定制客户开展定制生产业务时,在不同业务环节均与自主业务存在差异,且公司在定制生产业务和自主业务下生产的产品本身亦不同,因而两种业务模式能够明确区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