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客户提供合格优质的产品,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按国家规定、产品说明书及技术标准对产品实行“三包”服务。报告期内公司向客户提供“三包”质保服务,一般情况下质保期间为6个月-12个月。
针对质保服务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对已销售的尚在质保期内的产品,公司需要承担产品保修及赔偿责任和义务,因此形成三包费用。公司于各期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预计负债按履行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计入销售费用,增加预计负债:
借记“销售费用”,
贷记“预计负债”。
在收到客户三包售后服务申请并经公司审批通过后,确认实际发生的三包费用并相应冲减预计负债:
借记“预计负债”,

贷记“销售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规定:1)因对外提供担保、诉讼事项、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等或有事项形成的义务成为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时,公司将该项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2)公司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综上所述,公司对质保服务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