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房政策的实质
(一) 保障房政策:逆向行走兜底房改
保障房建设是本轮城中村改造的重点之一,也是谣言和误解的最高发区。房价上涨,一方面可能给开发商和地方带来更多的收益,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后进入城市人口的进入成本,抑制了城市发展水平的提升,也阻碍了低收入困难群体刚性和改善性需求的满足。这种双刃剑的现象,在很多一、二线城市都表现得非常明显。这也是本轮城中村改造政策重点强调保障房建设的原因,以实现低成本吸引人才的作用。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不仅要考虑眼前的卖地卖房,还应当考虑吸引人才的诗和远方、扶助贫弱的社会福祉。“稳定‘房住不炒’预期,助力构建‘低端有保障、高端有市场’的新格局”。通过保障房政策,为低收入群体兜底,保障“居者有其屋”,促进引进人才,推动远期可持续性GDP的拉升,是保障房政策最重要的兜底意图。
(二) 杀伐果决的一刀切
几十年来,国家一贯重视保障房政策,先后出台了多个相关文件,但是,由于在总体上来说,保障房建设是地方的净投入(或者收入的净损失),很多地方仍然希望通过在产权属性、交易年限等因素上的控制,以谋求保障性住房仍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其市场交易价值(或者说,谋求让一部分商品房附带上保障房属性的牌子),以期尽量减少地方在这一商住土地出让环节中收入的净减少。本轮保障房政策,完全一刀切断了保障房可能存在的商品房属性,彻底切断了地方保留保障房所在土地的部分收益的小心思。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对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工薪收入群体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不得长期闲置。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回购。封闭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保障房建设的自身属性,决定了其很难实现净收益,这也是本轮城中村改造,格外强调“量力而为”,强调“具备条件的城中村实施拆除新建;不具备条件的不可强行推进”,“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的缘由。保障房建设14号文,不仅不是新的一轮“房改”,而且是“看得见的手”,对原先“房改”政策后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一次逆向行走的必要修正。
(三) 保障房建设的规模
保障房政策的主要意图,在于避免房地产完全市场化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房价高企,后进城市人口生活成本居高不下,低收入群体“居者没有其屋”等不利影响,疏解城市发展过程中伴生的阻碍因素。《城中村改造意见》在保障房方面的要求是,“将城中村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 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其建筑规模,原则上应当按一定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假设这个比例是10%,那么保障房的量也差不多应该与历史上棚改的量相当,即十万亿级。
二、保障房建设投资:与来源路径关系不大
地方政府的保障房建设工作,由于在土地出让方面的净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建设环节不大可能会发生大的损失,所以,资金来源的渠道、建设实施的项目模式等,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比较无所谓。
(一) 与资金来源关系不大
无论是,中央补助资金、地方专项债、公积金放款、金融机构放款,或者是其他金融支持,都不能改变地方在土地出让环节净损失的现实。
(二) 与地从哪来关系不大
新增用地、划拨用地、城市更新中的配建、存量用地转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烂尾或纾困房屋收购等等,无论土地来源为何,从反向的商品房用地的财政收入角度来说,如果是能用来做保障房建设的土地,从地质上来说,也必然同样能用来做商品房建设,那么,仍然避免不了地方土地出让的净损失的发生;从正向的角度来考虑,它必然也是财政当前时段更大的支出,因为买现成的,总比一块地要付出更大的成本。
(三) 与合作模式关系不大
不管地方政府是不是将保障房建设与片区综合开发、城中村改造,或者其他公交枢纽相结合,都改变不了供地环节净损失和建筑环节基本无亏损的特征;对于与其复合在一起的片区综合开发、城中村改造,或者其他公交枢纽相结合,也没有经济效益意义,——大家都加考一科你仅仅及格的学科,不能为你的高考录取取得更好的名次。实操中,通过土地出让环节搭配公益性建设的渠道,通过下属国企平台公司自行投资建设销售,或者,购买存量在建工程以及其他可改造的闲置资产等渠道,都可以实现,也都省不下银子;——在购买者数量基本能够确定的情况下,盖一个房子,那不算是个什么大不了的事儿;但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结果是一样的,即供地环节可能净损失,建设环节可能保本微利。
三、保障房项目没给社会资本投资人机会
“以需定建。支持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率先探索实践,具备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推进,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做好政策和项目储备”。保障房项目建设,接近于纯施工类项目,既不应当存在高风险;同理的,也不应该存在高回报。保障房项目,因为较有保障,所以它可以是建筑施工类企业重点工作目标,但它不是社会资本投资人应当考虑的目标领域。
(一) 高风险的保障房项目
理论上来说,如果保障房项目存在高风险,那么高风险的保障房有理由接受高回报,但是,保障房项目不应当存在高风险。保障房销售对象是政府制度下确定的特殊群体,在进行保障房项目建设之前,地方政府应当对受益群体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然后再依据数据和资金情况安排保障房建设计划。如果保障房项目出现了高风险,那说明地方部门出现了不作为的情形。
(二) 高利润的保障房项目
按照文件精神,保障房建设和配售过程不应当产生高利润,因为如果产生了高利润,其结果必然是受益群体的高支出或者财政资金的高浪费。保障房的受益群体,或者说住房销售对象,应当是由地方政府确定的,对于销售对象已定的建设项目,实质上就是一个施工项目,并没有承担房地产业风险,也不应当得到高利润率回报。高回报那部分的另一面,不是买房人多付钱,就是财政多付钱。如果在没有高风险的情况下,保障房项目出现高利润,那么说明地方部门有可能出现了贪腐背景下的乱作为。
四、保障房建设的影响
在三大工程当中,与城中村改造不同的是,因为保障房用地只能采取划拨方式,所以,对于地方来说是收入的净减少;而对于社会资本施工单位来说,这是一块政府采购的部分,并不会造成收入减少,更不会造成亏损。无论地方采取专项债、借款、商品房配售,或者其他什么样的方式也无所谓,因为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一般来说都不会造成保障房建设环节的亏损,同样也无法避免地方政府在土地方面的收入净损失。保障房政策严格切断了其商品流通性,因此与原有政策下保障性质住房和商品房均并不具备可比性。保障房是稀缺资源,需按照规定经审核批准给符合要求类社会群体的,谈不上有没有吸引力:需要的,就有吸引力;不需要的,就没有吸引力;但不是你需要就给你的。保障房政策,对于地方来说,在相当程度上是土地出让收入净减少,所以①由于资金的有限,不可能大规模铺开,也难以成为满足刚需的主渠道,②更难以对房地产行业雪中送炭;低价的保障房供应也会拉低市场的平均价格,很可能对现有市场起到抑制房价的作用,但也有可能对现房去库存起到一点作用,但由于吸取了之前完全货币补偿的经验教训,加上房票方式造成新增隐性债务的缺陷,总体来说,通过购买现房去库存而能起到的救市作用,预计将是非常有限的。③双刃剑的另一面是,也不会在实质上严重冲击房地产行业,目前所出现的,可能主要是开发商在心理上的担忧和观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