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不正当竞争,有医院公司被通报了!就在2月20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平台发布了一批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滨海某医院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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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通报!医院公司被罚13万
据通报,2022年9月,滨海县市场监管局对滨海某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为争取更多业务量,让乡镇医生为其介绍、推送患者,给付介绍、推送患者的医生价值100-400元不等的油费补贴或赠送烟酒礼品,并通过市场费名目在账外报销。
当事人于2021年6月起,以油费、烟酒费等名目支付给乡镇医生共计10540元,获取推送病人25人次。被介绍的病人在院治疗费用合计为353520元,当事人获利60407元。
由于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6月,滨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0407元,并处罚款13万元。处罚决定下达后,经执法人员后续多次检查,未再发现上述违法行为。
翻阅《反不正当竞争法》可知,法律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包括: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而第十九条则表示,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也就是说,医院公司如果存在贿赂等不正当行为,也是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民营医院注意!下列行为均有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据“民营院长俱乐部”了解,刚刚过去的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曾开展过一轮轰轰烈烈的“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
当时的专项行动强调,要严厉查处刷单炒信、网络直播虚假宣传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打医药购销等商业贿赂行为,严打假借科室宣讲会等名义,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给付利益、维护关系的行为;同时严查假借捐赠等形式捆绑销售药品耗材实施商业贿赂等行为。虽然这轮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项目更加针对药械公司,但检查顺藤摸瓜,也会影响到不少医疗机构。
“不正当竞争”也算是民营医院比较容易踩进的坑。那么医院存在哪些行为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呢?我们结合往年各地通报的典型案例整理如下:
一、虚假宣传、虚标原价
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案例1:
2023年9月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查处的第二批典型案例。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宣传“32年来我们始终致力于通过行业领先的技术”,但经检查,该院经营时间只有18年。
此外,该门诊部还存在未标明专利种类且更改了专利名称,无法提供门诊部宣传所提及的医生是否拥有“中国自体脂肪移植失败修复中心主任”“北医三院特聘专家、日韩特聘五官精雕专家、首都医科大学医疗美容导师、韩国BK整形医院中方客座专家、中华医学会上海整形美容学会会员”等经历及荣誉的证明材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该机构在广告宣传和经营场所的墙面宣传栏中,错误地将一名副主任医师(副高级职称)标注为“教授”(正高级职称)。市场监管局认为,该机构的这些违法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
案例2:
2022年7月,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从事医疗服务经营活动,为了更好地推广其眼科医疗服务,自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1月6日,利用口碑APP和大众点评APP进行了相关推广。
当事人在口碑APP中宣传的主任医师,未在协和医院、同仁医院担当过相应职务;且医院宣传的部分折扣服务未在其所上架的APP按所比较的划线价、团购价、门市价销售过。
因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5万元。
二、有奖促销违规
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案例:
2024年2月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安某连锁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进行的直播中,“18周年庆宠粉福利”抽奖活动相关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该医院在抖音平台销售医疗美容项目,使用明显高于实际售价的虚假原价开展促销,表示对消费者的优惠打折,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其相关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美容医院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警告,并合计罚款11万元。
三、“刷单”虚假交易
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案例:
2023年2月,市场监督总局发文,集中曝光了一批医疗美容行业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 某传媒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签订“推广合作协议”,通过刷空单的形式提高医美公司在大众点评平台上店铺的销售量;通过打造点评基数、以真人刷单形式,帮助医美公司在大众点评平台的店铺提升排名。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2022年11月,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传媒公司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医美公司另案调查处理。
四、编造患者评价
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案例:
2018年12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8“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十起典型案例,丽水某医院有限公司因在官网“病友评价”模块诋毁其他医院招致处罚。
经丽水市市监局稽查支队检查,该医院的“病友评价”模块没有开放评价录入通道,无法进行评论、回复、点赞,模块内所有评价内容均为医院假借患者名义发布的。
最终,该医院公司因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问题,构成商业诋毁,被市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删除虚假评价”,并给予10万元的惩罚。
五、擅自使用未经批复的招牌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市场主体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误导相关公众”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
2018年11月,成都市一民营医院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被成都市武侯区市场和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5万元。
处罚决定书上写明,该医院在医院入口处悬挂虚假的“国家卫计委-远程医疗合作医院”招牌,在其网站上发布虚假内容“某某医大医院-国内知名医院远程医疗合作单位”,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同仁医院、解放军301总医院等多家国内知名医院名牌。
2020年,这家医院又因悬挂有“医大医院 ”的牌子引发舆论热议。
有医学界人士表示:“医大是医科大学的简称,有特定含义,医大用于医院,会对社会公众造成误解,存在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可能。
六、“转介费”行贿
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案例:
2022年8月8日,信用中国公开信息显示,因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某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万元。
但因该眼科医院于2021年9月份停止了转介费的支付,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同时,结合该医院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解决120余人医技护和后勤人员就业、认错认罚等因素,最终,汉滨区市监局决定,给予该眼科医院15万元的处罚。
七、“傍名牌”商业混淆
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案例:
9月28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发布了“第五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据通报表述,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口腔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门牌、场所装潢、价目表上使用知名医院“同济”字号。
2021年1月当事人办理了登记名称变更,重新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再使用“同济”字号,但未对原在门牌、外部装潢、价目表等使用的“同济”字号作更改,而是延续使用至案发。
鉴于在调查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最终,2021年7月2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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