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供应链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移送公安,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3-07-15 16:28:41
泉州一供应链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移送公安,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泉州#

2023年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了《关于对泉州勤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送达的公告》。

泉州勤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拟该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对其处予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处理,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

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泉州勤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1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予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泉州勤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118万元,已明显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如果泉州勤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责任人员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最低也要面临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如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争取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文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案号: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981刑初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文某某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税额828205.13元)以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文某某经营的A船业公司存在真实船舶交易,且主观上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中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均可证实陈某某既非A船业公司的经营者,亦未使用该公司名义进行船舶交易,只是通过该公司账户将交易资金转入个人名下,A船业公司实际并不存在真实的船舶交易。被告人文某某在无真实船舶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文某某主观上不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假的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被告人文某某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在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同时,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即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故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文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其行为虽未造成国家出口退税款被骗取,但造成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管制度被破坏的后果,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0元。

2.1.案例二:叶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案号: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闽0206刑初617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厦门市A公司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人民币1365078.8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叶某某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厦门市A公司、被告人叶某某在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告人叶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以上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厦门市A公司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被告人叶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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