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义】
效益工资系依据公司经营状况发放的劳动报酬,年底双薪系公司为鼓励员工设立的年终奖金。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劳动者工作业绩设立奖励性、浮动性薪酬并制定发放依据、标准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
【案情简介】
宋某晨称自2010年2月1日入职天津国展中心,在天津国展中心下设津利华大酒店餐饮部工作,岗位为餐厅服务员。2010年11月1日,宋某晨与天津国展中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岗位为酒店服务员,标准工时,工资标准为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0日发放工资。此后双方两次续签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天津某某中心有限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第五章规定,工资包含基本工资、效益工资等。效益工资按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发放。公司按照基本工资,在年终时以双薪形式发放奖金。天津国展中心为宋某晨缴纳了2010年11月至2023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宋某晨实际提供劳动至2022年11月23日。2023年8月4日,宋某晨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绩效工资、年终奖金、上岗补助,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天津国展中心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宋某认为双薪是固定支付项目,没有附加其他条件。双薪是历来支付的惯例。天津国展中心在仲裁阶段对2022年双薪进行了补发,客观反映天津国展中心自己认可该待遇就是必须向员工支付的待遇。补发的600元远低于根据规章制度获取的双薪金额,应当予以补发未足额支付的差额部分。天津国展中心未经过法定程序,擅自取消效益工资、双薪违反法律规定。
此后,双方因欠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支付事宜产生纠纷,宋某晨就本案争议事项于2023年8月23日至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10月12日,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逾期未裁决证明书,宋某晨遂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宋某2022年双薪3849元的诉讼请求,宋某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请求】
请求改判天津国展中心支付宋某2022年双薪3849元。

【裁判结果】
驳回宋某2022年双薪的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2020年1-6月效益工资及2022年度年底双薪,依据在案《天津某某中心有限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的规定,天津国展中心对于该两笔款项是否支付具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综合考虑宋某晨所在津利华大酒店餐饮部的行业性质、疫情因素的影响以及天津国展中心2020年度、2022年度经营状况,天津国展中心未予发放2020年1-6月效益工资及2022年度年底双薪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及合理性,且亦不存在针对性及歧视性,故一审判决对于宋某晨该两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2民终6375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当涉及年底双薪时,这通常被视为员工固定工资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计划将年底双薪调整为可变的绩效奖金形式,则必须遵循透明的通知流程并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若未完成这些步骤,在员工未能收到预期年终奖励的情况下,他们有权要求补发差额作为欠薪处理。
提示劳动者,对于超出法定工资范围之外的奖金请求,应由员工基于双方事先约定好的标准来提出证据。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主张,那么仲裁机构或法庭可能会依据现有法律规定拒绝此类非强制性福利的要求。但是如果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或者录用通知书中明确了年终奖的具体数额及标准,而实际发放时存在差异或未发放,则受影响的员工可以据此向公司追讨未付清部分。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