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9月6日,葛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精装工程助理经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以甲方安排为准,乙方认可甲方进行工作地点调动属于合理范畴”,入职后葛某先后在无锡、宜兴工作。
2022年6月22日,公司向葛某发出调岗调薪通知书,载明因经济结构下行,公司被迫进行组织结构调整,因此无法继续安排您从事原岗位工作,将岗位调整为工程部技工,工资待遇薪随岗变,工作地点调整为苏州高新区。
2022年6月25日,葛某回复公司,称公司本次调岗调薪安排不合法、不合理,属于单方强行调岗调薪,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本人合法劳动权益,不同意本次调岗调薪。之后公司连续通知葛某到岗,葛某均回复表示不同意。
2022年7月19日,公司向葛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葛某拒绝接受岗位调整,且葛某拒绝到岗。
葛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公司主张其因经济结构下行,被迫进行组织结构调整,该理由不足以认定为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对葛某调岗调薪,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均予以了调整,且未明确具体的薪资待遇,葛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此次调岗调薪,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即以葛某不到岗为由解除与葛某的劳动合同,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但调岗必须合理。公司对葛某调岗调薪,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均予以了调整,且未明确具体的薪资待遇,葛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此次调岗调薪,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即以葛某不到岗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案号:(2024)苏02民终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