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5日,施某某入职江苏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从事纸芯管技术员工作。
2023年7月21日,微信群信息:“@所有人通知:施某某无故旷工3天,按《员工手册》第十三、(三)、四、1)规定,对其记大过,罚款1000,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行为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同日,江苏某某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中断缴纳施某某的社会保险费。
施某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施某某主张江苏某某纸业有限公司2023年7月21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成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某某纸业有限公司2023年7月21日通知施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时,施某某尚在医院住院治疗,且施某某利用其休班时间至医院治疗,其事先无法预知治疗情况,后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在其休班时间无法满足住院治疗、亦不便至被告公司提交病假书面申请时,施某某向其直属领导即车间班长陈某说明情况和请假并无不妥。
其次,劳动者因患疾病需要的病假有别于事假等其他假期,病假是指劳动者因患疾病需要休息而缺勤的时间,用人单位在决定解除与患病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更应尽审慎注意义务,对其未上班旷工的具体原由应认真核实后再作出决定,不能简单地以劳动者未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工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施某某所在车间主任崔某于2023年7月20日在微信群中告知王某“施某某请假未汇报按处理达到三天报自离”后,施某某即与崔某联系并告知其正在住院且已向班长陈某说明情况和请假,江苏某某纸业有限公司次日即通知施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合理。
最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或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本案中,江苏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在2023年7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前未依法通知工会,亦未在施某某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其解除与原告施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程序违法。
综上,施某某主张江苏某某纸业有限公司2023年7月21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成立,江苏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号:(2024)苏09民终27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