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的历史沿革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3-09 13:39:48
司法警察,作为隶属于司法机关的执法力量,依据法律赋予的特权,肩负着维护司法场所设施安全与司法活动秩序的重任,其队伍涵盖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两大类别。人民警察法明确将司法警察纳入人民警察范畴,凸显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司法公正、权威及有效性的重要武装力量的地位。然而,这支具有鲜明武装性质的司法行政执法力量,并非源自我国古老的司法与审判体制,而是近代中西法律思想交融与司法体制互动的结晶。其起源、雏形及发展历程,与中国司法制度、审判制度的变迁以及警察制度的建立紧密相连,同时深受西方警政思想的影响。
古代中国并未设立专门的警察制度和司法警察类别,地方行政与司法职能高度融合,由府、县行政长官一并负责。在衙门内部,设有衙役、巡守等人员,他们承担着维持社会治安、抓捕人犯、维护审判秩序等类似现代警察的职能。从职责上看,古代衙门中的皂班差役与现代审判机关的司法警察在诸多方面颇为相似,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皂班差役是现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最早雏形。然而,受落后的封建法制体系和制度缺陷所限,古代衙役虽行使司法警察之实,却无名分之称。他们的地位和身份,也远远无法与当代法治文明社会下,拥有完善司法机构框架和先进法治理念的司法警察相提并论。
警察的产生源于生产力发展、私有制出现等经济条件,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社会需求,以及国家机器形成的政治条件。雅典人在创立国家的同时,也创立了由步行和骑马弓箭手组成的宪兵队,即警察。古代警务以军队警务和公众自我警务为主,前者如古罗马帝国的军队警务模式奠定了现代欧洲大陆警察基础,后者如古不列颠地区的自治警务风格成为现代英国警察模式渊源。19世纪初,法国建立资产阶级政权后,警察开始专门化,英国随后创立世界上第一支近代专职警察队伍。司法警察作为近代警察制度产物,最早发源于19世纪初法国,前苏联司法警察制度则对后世影响深远,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均受其影响。
19世纪末,受西方资本主义影响,中华法系开始瓦解,司法制度的变革为警察制度的诞生打开了缺口。1884年,黄遵宪在《日本国志》中介绍了日本警察制度,“警察”一词首次出现。清末重臣刘坤一、张之洞提出创设警察制度构想,1898年湖南保卫局创立,首开中国近代警察史先河。1900年后,列强在租界设置巡捕房,清庭见状设协巡营,后改名巡警总厅。1902年袁世凯在天津创办巡警,成为现代化警察制度模型。1905年清政府设巡警部,次年改民政部设警政司,1907年各省增设巡警道,警察制度正式确立。此后十年,警察机关、学校等纷纷成立。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政府进一步完善了警察制度。
我国最早的司法警察归类定位,伴随着清朝末年的司法改良运动应运而生。随着警察职业名称和机构的明确,以及制度建设的成熟,司法警察作为依附于审判机关并直接为其服务的职业类型也逐渐成型。1906年底,清政府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附设检察局,并设置司法警察。1910年,《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的出台,进一步确认了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调度权。北洋政府成立后沿用了这一设置。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警察机构进一步扩充,司法警察体系更加完善。尽管我国古代曾有司法警察的雏形,但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警察制度渊源于国外,其出现和归类是中国警察近代化的必然产物。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人民司法机关,并规定由赤卫队、警卫员等执行司法警察职务。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司法警察制度也逐渐发展起来。1950年,执行不同任务的警察被统一命名为中国人民警察。1951年,我国首次以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虽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此规定,但1956年司法警察被列为中国人民警察警种之一,并沿用至今。“文革”期间司法警察机构被取消,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得以恢复。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重新确认设置司法警察,推动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从此,司法警察以专业司法人员身份投身审判工作。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和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日益成熟,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警察制度正焕发出新的活力。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警察队伍历经曲折,逐步确立了其地位。1995年《人民警察法》的颁布,标志着司法警察成为正式警种,随后出台了一系列条例和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警察的体制、职责和任务。新时期,司法警察队伍规模不断壮大,人员素质持续提升,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日益增强。各级人民法院加大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力度,使得司法行政执法力量空前壮大。截至2015年,全国法院司法警察3.42万人,大专以上学历和法律人才比例逐年增长,司法警察制度正蓬勃发展,展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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