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从管教的服刑人员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3-13 11: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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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这一概念随着我国监狱法学研究的进展而逐渐确立。在2004年之前,监狱中的受刑者常被称为“罪犯”或“犯人”,这些称谓带有歧视性。2004年,司法部颁布《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将称谓改为“服刑人员”,这标志着监狱服刑人员法律地位的提升,也体现了社会对服刑人员改造态度的转变。学理上,“服刑人员”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指所有经法院审判、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接受教育改造的人员;狭义则仅指在监狱中服刑、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在押人员。本文重点关注狭义上的服刑人员中不服从管教的问题,这类人员虽少,但却是改造的重点和难点,若处理不当,将对监狱的整体改造水平和秩序构成挑战。
积极对抗型敢直接与监狱民警抗衡,公然对监狱民警及管理制度发起挑战。在监狱服刑人员人权日益受到重视、执法愈发文明的今天,民警对他们难以采取直接且有效的惩处手段。这类服刑人员中,不乏有人漠视监狱法规,拒绝参与监狱安排的正常劳动,甚至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言语上的挑衅与恶意辱骂。更有甚者,不惜以自残自伤之极端手段来威胁民警,严重阻碍教育改造活动的正常推进。而在这类服刑人员中,“三无人员”尤为突出,他们无亲人探视、无外界通讯、无经济往来,在监狱生活中仿佛无欲无求,对民警的教育劝导置若罔闻,对服刑期满后的生活亦不抱丝毫幻想与希望,实乃监狱中的“老油条”。
消极对抗型多为出狱后无家可归、无亲可倚、无业可就、无技可施之人。有的人自觉服刑期满出狱后,仍可能重蹈覆辙,走上犯罪之路,于是便在监狱中无所畏惧,对民警的管教阳奉阴违,表面一套,背后一套,拒不听从。身体有残疾或患疾病者中,亦不乏对出狱后生活不抱希望之人,他们觉得出狱后难以生存,不如将监狱当作“避风港”,只求在监狱中安稳度日,既不积极争取减刑假释,也不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这类消极对抗型的服刑人员,常以消极态度对抗日常劳动,不按民警指令行事,千方百计逃避管理、推脱义务,或夸大身体小恙以请假,或以此为借口请求减轻任务量,借此消极抵抗民警的教育管理。
隐形对抗型服刑人员中,短刑期和剩余刑期长的监狱服刑人员尤为典型。短刑期罪犯,即那些原判刑期在3年以下的服刑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整天意志消沉,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消极心态,在监狱服刑期间混吃度日,对监狱民警的管理教育往往是入耳不入心。而对于那些剩余刑期长的服刑人员来说,由于现在减刑控制得极为严格,且对必须执行的刑期有明确的规定,他们面临着可能终老狱中的残酷现实。面对减刑无望、余生漫长的困境,他们中的一些人虽然对民警管教存有对抗心态,但又惧怕法律的威严和监狱的严格管理,因此选择自暴自弃、消极面对生活,甚至出现自残自杀的极端倾向。
监狱中存在隐形对抗的服刑人员现象,其客观原因多样。监狱亚文化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它特有的非正式规范、价值、习惯及行为方式,易使文化水平低、意志薄弱的服刑人员受到教唆,产生对抗管教的行为。家庭基本生活无保障、家庭变故与教育不当也是重要因素,服刑人员或因出狱后无依无靠、或因家庭变故产生叛逆情绪,宁愿在监狱苟且偷生。监管立法不完善,缺少执行细则,导致民警管教过程中存在“人治”现象,对不服从管教的服刑人员处罚不力。年轻民警经验不足,面对顽固服刑人员力不从心,加之执法时过于谨慎,难以形成有效威慑,助推了服刑人员正面对抗的情形。
一些服刑人员认知失调,心理扭曲,对事物理解偏激,缺乏社会荣誉感,追求低下目标,性格上可能孤僻、冷酷,无视社会规范和舆论压力,行为盲目冲动。这种心理状态导致他们无法积极消除负面情绪,易产生对抗性心理行为,使教育改造难以进行。部分服刑人员思想懒惰,意志薄弱,入监前后均表现出消极态度,不愿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生产劳动中擅自作主,常生产出残次品,且易接受教唆,对管教活动抱应付心态。受教育程度低和法治意识淡薄也是重要原因,他们文化程度低,交往面狭窄,易受不良影响,对道德和法律底线理解模糊,行为鲁莽冲动,易犯罪,且对监狱民警的教育改造持怀疑、抵触态度。
我国监狱在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随着社会发展,面临新挑战。服刑人员中存在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差、身体残疾、亲情关怀缺失及心理扭曲等问题,加之监狱管教方式创新不足,导致改造难度大。为此,需开展个性化改造,注重心理矫治,因人施教;同时加强社会帮教,利用社会力量辅助教育改造,并让部分低风险服刑人员参与社会劳动,重拾信心。此外,还需优化监狱管理制度,完善改造效果评估体系,确保公平公正。民警应坚持公平正义,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走进服刑人员心理,引导他们真心悔改,通过多方面共同努力,促进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取得更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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