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听过这样的一个观点:在离职签字时一定要注意,如果有类似于“劳动报酬已全部结清,双方无任何争议”的字眼,那么千万不要轻易签字,因为一旦签字,就意味着你将断了自己所有的索赔后路...
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今天就让我们通过《潍坊中院、潍坊市人社局联合发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来了解一下吧~
董天宝(化名)为某房地产公司员工。2020年3月发生工伤(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2023年1月,董填报提出离职(在离职申请表中的“离职原因”一栏,填写的“因个人身体原因,自愿离职)并在员工确认栏中的个人声明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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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个人声明处载明:现单位已经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社保公积金等全部结清,我与公司无其他任何争议。本人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权利。)
但在离职后,董天宝发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w余元。公司以董天宝已亲笔在离职申请上签名“无其他任何争议”为由,拒绝支付该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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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认为,虽然董天宝在“员工确认”栏中的“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人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权利”个人声明处亲笔签字,但结合该声明的上下文,劳动者所说的"无异议”应当是针对结清工资、加班费、社保公积金等已经发生的事项而言,不宜直接扩大至结清事项之外的其他权利事项均全部自愿放弃。
对于尚未发生的其他权利事项,审查时尤其应当慎重。考虑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劳动者方能享受的相关工伤待遇。因此判定董天宝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并未明确做出放弃该项权利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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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仲裁委依法裁决公司向董天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w余元。
对于这样的判罚,小编觉得对劳动者来说还是比较友好的。因为在实操中,对于类似于这种“无其他任何争议”的声明,很多时候都是劳动者“不得不”签的。
因为企业仗着其在劳动关系上的强势地位,拿比如拿离职证明开具、背调等情形来“威胁”劳动者,导致劳动者陷入不得不签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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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话说回来,从仲裁委的说理中,我们也能看出董天宝之所以能够胜诉,也有其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方能享受(即属于尚未发生的权利)的客观因素在里面。
反过来也就是说,仲裁委对于双方关于“工资、加班费、社保公积金”没有争议是认同的。如果董天宝就上面的补偿提出仲裁,可能还真不好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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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这里提醒广大劳动者同胞,如果你在离职的时候就和公司存在诸如“工资、加班费、社保公积金”方面的争议,而公司出的个人声明里又有对于这些事项“无任何争议”,那你还真别签为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