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9日9时44分,曹某勇驾驶苏N小型普通客车沿泗洪县青阳街道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明德路路口处直行时,与刘某喜驾驶的沿明德路由西向东闯红灯左转弯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刘某喜受伤,两车损坏。经泗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刘某喜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勇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苏N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某某保险泗洪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刘某喜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三级伤残,护理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即427天(2022年4月19日至2023年6月20日),定残后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营养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即427天。
刘某喜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某保险泗洪支公司赔偿刘某喜各项损失合计486874.56元。
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喜损失如下:营养费8460元、护理费115800元(定残前护理期限为427天,前次诉讼已处理住院期间的145天,尚余282天,每天100元,为28200元;定残后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暂支持三年护理费为87600元:365天/年×3年×100天/天×80%=115800元)、伤残赔偿金529566.4元(刘某喜主张每年60178元不加重责任人责任,按伤残等级计算11年),合计653826.4元。
交强险赔偿金限额中医疗费限额在刘某喜的前期产生的医疗费中已赔偿完毕,伤残赔偿金限额已使用24360元尚余155640元;曹某勇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二审酌定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应由被告某某保险泗洪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5564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99274.56元【(653826.4元-155640元)×0.4】,合计354914.56元。
一审判决:一、某某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公司赔偿刘某喜各项损失354914.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某喜其他诉讼请求。
某某保险泗洪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某某保险泗洪支公司少赔偿刘某喜76098.64元。事实和理由:1.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刘某喜的护理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即为427天,一审判决支持刘某喜定残后3年护理期间的护理费无相应依据。鉴定机构于2023年9月15日出具的《函告》超出一审法院指定复函期限,且《函告》并非是正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2.刘某喜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结合刘某喜受伤部位也是在头部,所以刘某喜对自身损害的扩大存在过错,刘某喜在本起事故中又承担主要责任,不符合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情形。刘某喜应自行承担70%责任,某某保险泗洪支公司承担30%责任。
刘某喜二审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曹某勇二审未作答辩。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对一审判决审理查明所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二审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某某保险泗洪支公司对刘某喜因本次事故导致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例如何确定。2.刘某喜因本次事故导致护理费损失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争议焦点。二审认为,承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损失的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代替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二审争议的实质是受害人自身对交通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比例如何确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60%至70%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喜作为非机动车一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过错责任,曹某勇系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一审按照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责任以及曹某勇驾驶的机动车投保情况,确定某某保险泗洪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刘某喜的损失承担40%赔偿责任,符合有关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争议焦点。双方的争议是针对刘某喜本次事故导致的损失是否包含伤残等级确定后护理费损失,也即计算护理费的护理期限如何确定。二审认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本案中,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针对其出具鉴定意见有关内容向一审法院作补充说明,并未改变鉴定意见结论,不影响鉴定意见证明效力。鉴定意见证明刘某喜定残后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一审结合刘某喜伤残情况等因素,暂支持刘某喜护理费计算至定残后3年期并无不当。
综上,某某保险泗洪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