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
资产保护是家族信托的重要功能之一。不论是离岸信托,还是我国境内信托,均承认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
具有信托相关立法的国家和地区均明确规定,除涉及恶意转移、洗钱行为等特殊情况外,高净值人士将财产转移到合法有效设立的信托后,相应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
离岸信托地普遍承认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同时在规则层面也倾向于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为债权人挑战信托设置了较为苛刻的条件。我国同样承认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信托法》第十七条为其提供了法律基础。
《信托法》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信托资产保护功能的原理
信托资产保护功能的底层基础在于,信托设立后的财产转移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持有和管理。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虚构案例来对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展开学习。
企业家诸葛亮在资金状况良好时设立了家族信托,委托人为诸葛亮,受托人为 A 信托公司,受益人为诸葛亮的家族成员,信托财产为 2000万元现金。几年后,由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诸葛亮向朋友周瑜借款1500万元,此时周瑜成了诸葛亮的债权人。
借款到期后,周瑜要求诸葛亮还钱,而诸葛亮由于将企业办砸了,身无分文,实在没钱还给周瑜。周瑜很生气,转念一想,想起“诸葛老贼”在 A信托公司设立了一个信托,便决定去找信托公司要钱。但 A信托公司拒绝了周瑜的要求,原因在于周瑜和诸葛亮的借款关系具有相对性,是诸葛亮而非 A信托公司向周瑜借的钱,因此A信托公司无法用信托财产为委托人诸葛亮偿还借款。
一气之下,周瑜向法院起诉,要求诸葛亮偿还借款。法院判决周瑜胜诉,但诸葛亮的名下确实已经没有资产,车子和房子已经被法院拍卖,拍卖所得的资金再加上诸葛亮的存款也不足以偿还借款,而信托财产在诸葛亮借钱之前早已转移到 A信托公司的名下,不属于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因此,即使周瑜明确要求法院执行信托财产,法院也会依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拒绝周瑜的诉求。
在此情况下,周瑜无法从合法设立的家族信托中拿到资产。相比之下,虽然诸葛亮的事业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但他为家族成员设立的信托可以免受影响,信托资产能够为家族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如果当年诸葛亮没有设立信托,而是把 2000万元存到银行,那么在法院强制执行诸葛亮名下的财产时,这2000 万元的资金就属于可执行财产,法院会将相应资金转给周瑜。然而信托关系并非“存款关系”,信托项下的资产与高净值人士在银行中的存款有着本质的区别。银行存款本质上仍然在高净值人士的名下,但是信托设立并生效后,信托财产则从委托人的名下转移到了受托人的名下,不再属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
由于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属于受托人(信托公司),而受托人(信托公司)与委托人(诸葛亮)的债权人(周瑜)并无借贷关系,所以,债权人(周瑜)无法直接找受托人(信托公司)要求其用信托财产替委托人(诸葛亮)偿债。此时,若债权人(周瑜)前往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执行信托财产,因信托的特殊法律架构及“信托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法院通常无法支持债权人(周瑜)的诉求。
当然,并非所有的信托都能产生资产保护的效果。首先,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并不能满足所有的资产保护目的,只有合法的资产保护目的,才能被满足。其次,并非所有的信托都能充分发挥资产保护功能,只有经过合理设计的信托,才具备较强的资产保护功能。
因此,想要充分发挥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有效地将财产装入信托“保险箱”中,需要注意两个关键点:一是明确资产保护的合法目的,二是进行特殊的法律设计以增强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
明确资产保护的合法目的
非法的资产保护目的
由于一些机构的错误宣传以及部分人的错误理解,很多人认为离岸信托能够成为违法所得的“保护伞”、恶意避债的“发动机”。
实际上,不论是离岸信托,还是我国境内信托,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都不能满足所有的资产保护目的。恶意避债、保护非法财产等非法目的无法通过离岸信托得以实现。
合法的资产保护目的
当然,境内外家族信托均支持隔离未来的经营风险等合法的资产保护目的。
隔离未来的经营风险是许多高净值人士的合理需求。高净值人士通过艰苦奋斗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完全可以选择保守经营或提前退休去享受生活,但大部分高净值人士并不希望止步不前或退出经营,甚至有些高净值人士还会在创业精神的驱使下投身新兴行业。
然而,经营就意味着风险。市场环境变幻莫测,如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即使是保守经营,债务风险也有发生的可能。投身自己并不精通的新兴行业更是意味着经营风险的急剧上升,稍有不慎,高净值人士前半生所积累的财富就有可能受到牵连,家族成员的生活质量也可能因此大大降低。
为了隔离市场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出现、投身新领域等带来的债务风险,在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后,高净值人士可以先设立家族信托保住一部分财富,为自己及家族成员解除后顾之忧,之后再继续经营或投身新兴行业去大展拳脚。只要家族信托设计合理,未来即使因经营失败出现了债务危机,信托资产也可以为家族成员提供生活保障,不会受到债务问题的影响。
进行特殊的法律设计
即使信托的资产保护目的合法合理,不同设计的家族信托也不会具备同样的资产保护功能。这就好比电视剧中有活不过一集的“菜鸟”,也有在每一集中都无敌的武林高手一样,关键还得看功夫如何。如果一个信托想实现较好的资产保护功能,除具备合理的资产保护目的外,还需要根据高净值人士的特殊需求及家庭组成进行特殊的法律设计。
如果极致追求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相应的法律设计可能会为委托人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比如,对信托的控制权可能有所减少,委托人可能无法同时成为受益人,等等。这就好比我们很难做到天天吃大鱼大肉却永不变胖一样,“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因此,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首先需要权衡资产保护目的的优先级。对于债务风险极低的客户来说,资产保护目的的优先级可以靠后,当资产保护目的与其他信托目的发生冲突时,可以部分放弃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如果有些客户对信托的资产保护功能极为关注,未来发生债务问题的可能性也比较高,那么就有必要针对资产保护功能进行设计,设立资产保护信托。
当然,委托人也可以选择设立多个离岸信托,给不同的信托设定不同的使命。以资产保护为主要目的的信托,可以大胆地进行资产保护设计,而以其他目的为主要目的的信托,则可以部分牺牲资产保护功能,以更好地实现相应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