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上海松江支行与被告龚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告某某银行上海松江支行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诉请: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金某贷记卡本金人民币27867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透支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若干。
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日,被告龚某向原告申领金某贷记卡一张,截止2024年1月13日,被告多次透支消费,透支本金总金额计人民币27867元;经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多次向被告联系催讨无果,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李大贺律师不禁要问,既然都找上门来了,并且多次上门,为何总是“无法送达”?可见 “多次上门”这一陈述明显虚假。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某某银行上海松江支行的起诉。
裁定理由: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但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户籍地信息和住址信息,法院经邮寄、打电话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且原告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信息,使法院无法确认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之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