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崔某、原审被告冯某甲、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某原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崔某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
2.崔某支付利息金额若干;
3.崔某付律师费9.6万元;
4.冯某甲、云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原审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马某未能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故马某诉讼请求不被支持。
马某提供的借款合同及借据中写有冯某甲签名及借款合同中的捺印均不是冯某甲本人书写及所捺。
马某又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印证其与冯某甲之间存在抵押担保关系,故一审法院对马某要求冯某甲承担以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马某提出冯某甲与云某系夫妻关系,对崔某借款、冯某甲担保的情况,云某知情,故要求其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亦不予支持。
马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马某提供的打款凭证是案外人聂某于2019年5月27日向案外人栾某转账60万元与向崔某转账40万元的转账记录,但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马某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借款本金100万元打入崔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双方已打款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协议时却仍约定两天后打款,且打款方式与已发生的打款事实不同,不合常理。
注:本文系李大贺律师对具体个案进行的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