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中央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决定的实施方案

法的正能量 2024-08-13 02:31:59

贯彻中央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决定的实施方案

(节录)

中央组织部等五部门

(1978年9月17日中共中央批转)

关于安置问题

必须认真做好摘掉右派帽子的人的安置工作,落实党的政策。搞革命、搞建设,实现四个现代化,总是人多一点好。摘掉右派帽子的人中,不少是有用之才。安置工作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更重要的是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

1.原保留公职的人,能工作的安排适当工作,有专长的发挥其专长;不能工作的作退职、退休处理。

安置工作后的工资问题。原取消了工资级别,只发生活费的,根据现在分配的工作评定工资级别;原受降级降薪处分的,工资级别一般不动。工资级别降得过低的,可以适当调整。

需作退职、退休处理的,工龄应连续计算。退职、退休金的计算标准,按划右派受处分后的级别或后来重新评定的工资级别确定。工资过低维持生活有困难的,计算标准可以适当提高。退职、退休金由所在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所在县、市负责解决。

2.开除公职的,也要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给予安置。有专长、工作需要的,有关部门可以重新录用。其他的人,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置就业。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来源的,从社会救济中解决,使其能维持当地一般居民或社员的生活水平。在农村无依靠而在城市有亲属赡养的,准其返回城市落户。

原已离职、退职需要安置的,也照本条规定办理。

3.在劳教单位的,除本人愿意留场安置者外,调离劳教单位,按上述各项原则,由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安排。留场就业的人员,列为国家职工,给予职工待遇。

4.原是高等学校的学生,没有分配工作的,根据专长和需要安排适当工作,评定工资级别。

5.原是军队干部的,不再返回军队,按上述原则,由所在地方负责安置。

6.安置所需要新增加的编制名额和劳动指标,尽量由省、市、自治区负责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由省、市、自治区党委从严掌握,核实后报国家计委解决。

7.安置工作,由省、市、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统筹安排,由所在县以上的组织、人事、劳动、民政等部门负责办理。

若干政策问题

……

5.原属起义、投诚人员,如因其是右派分子而戴上历史反革命分子帽子的,应在摘掉右派帽子的同时摘掉其历史反革命帽子,仍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

6.对过去已有结论不以历史反革命论处或只有一般历史问题的人,因戴上右派帽子而被戴上历史反革命帽子的,在摘掉其右派帽子的同时摘掉其历史反革命帽子。因右派问题而戴上其他帽子的人,均按上述原则处理。

历史反革命分子又戴上右派帽子的,这次只摘掉右派帽子。

7.对于有新罪行并已依法判刑的右派分子,不宣布摘其右派帽子,但刑满以后也不再作为右派对待。

8.因公伤残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救济或劳保待遇。

原保留公职已经死亡的人,对其家属子女按国家规定给予抚恤。

9.被查抄的财物,要退还本人或其家属。查无下落的,要讲明情况,酌情处理。

10.对过去摘掉右派帽子,尚未落实政策(包括工作安置、生活待遇、子女等),一律按以上规定办理。

关于改正问题

……

对要求改正的申诉,由申诉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党委受理,转交原划右派单位处理。原单位应认真调查研究,作出结论。原单位已撤销,由申诉人现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党委负责处理。改正结论,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审批。受理和审批单位,对申诉案件,都要认真负责,抓紧办理。

经批准予以改正的人,恢复政治名誉,由改正的单位负责分配适当的工作,恢复原来的工资待遇,但不补发工资。生活有困难的,给以必要的补助。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298:贯彻中央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决定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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