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律问答·借款合同性质:新疆“贷款修路”收费期限有多长

法的正能量 2024-08-15 02:42:22

2024年8月8日,某自媒体披露了新疆布尔津“贷款修路”指示牌,引起不少自驾人士的关注,如,网友调侃道:“啥时候还完路贷啊?还完了我再去自驾”等。今日说法设问:“新疆“贷款修路”收费期限有多长?”对本回的回答,首先需讨论借款合同的性质,以及学者混淆性质的目的。

今日法律问答·借款合同性质

一、借款合同的性质

《民法典》第三编规定了“合同”。其中,第一分编规定了“通则”,其内容相当于合同的“总则”;第二分编规定了“典型合同”,其内容包括“买卖合同(第九章)”“借款合同(第十二章)”等十九个典型合同。

就“典型合同”而言,仅看《民法典》的“目录”的文义表述,多数人也能理解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同,即: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借款合同为转移占有。但少数学者却不这样认为,将借款合同理解为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其理由是货币是一般等价物。

有人可能问,转移所有权与转移占有究竟有何区别?区别在于期限,不动产转移占有,其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期限的约定为无效。根据当然推理规则,即:“如果较强的规范有效,那么较弱的规范就必然更加有效”,动产转移占有当然要适用不得超过二十年期限的规定,据此,借款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经少数学者将借款合同解释为转移货币所有权,《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借款合同内容的“期限”便成为“任意性”条款,如,不少房贷的期限甚至超过三十年。尽管有学者的解释,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不傻”,便约定先还本金,后还利息;即使借款合同约定超过二十年的期限被认定为无效,其本金与相应的利息也早已收回。

少数学者混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性质,有人可能要问,为何多数民众接受其解释呢?由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决定。一方面,旧中国仅进入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多数国民没有对资本社会化还没有体验。另一方面,“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等朴素观念仍深入人心。但多数人仍能分析出少数学者混淆性质的目的之一为,旨在帮助金融资本。

借款合同的性质

随着国家社会化,多数发达国家均有个人破产制度。该制度意味着,国民居住权等大于债权,多数国家主动“刺破”房地产泡沫经济并没有影响国民的居住权。据此,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难以建立的真正原因是金融资本的强势。为此,中央最近决定“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

二、“贷款修路”的实践

在发达国家,“贷款修路”是极有风险的行为,融资借款合同约定了较高的利息,旨在将公路的收费主要用于偿还本金和利息。融资借款合同约定超过二十年的处理为,超过期限无效,据此,即便是在美国,借款修路也极为罕见。

在我国,由于少数学者混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性质,社会资本便认为,借款修路的期限直至还清本息为止,据此,“贷款修路”便成为收益高,没有风险的行为,各类资本纷纷涌入修路。路建得越来越长,并成为地方官的“政绩”之一,如,新疆“贷款修路”指示牌。

有人可能要问,驾驶人等群体能否提起超过期限无效的诉讼?在我国,合同之债又被少数学者错误解读。合同之债原属于侵权的内容,分出的原因基于部分法的研究。目前,合同相对性原因,驾驶人等提起诉讼,法院不可能受理。但不排除检察机关、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受理的可能性。据此,在法律层面,“贷款修路”的实践可以克服。

三、“贷款修路”部分期限无效的根据

尽管有学者将借款合同解释为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但未得到国务院的认可,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根据本条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据此,国务院对中西部贷款修路予以照顾,但仍不超过20年。

第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据此,经营性公路,国务院对中西部贷款修路予以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有人可能要问,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有何区别?《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性公路包括两类情形,即: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和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的公路。

根据上述规定,不少公路主管部门纷纷将政府还贷公路受让给他人收费,延长收费期限。有人可能还要问,实质区别在哪里?经营性公路非公共利益需要,如,开发区内部公路等,据此,征地拆迁修建的公路不能评价为经营性公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效力等级为行政法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据此,检察机关,或者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前述规定为依据,从而确认“贷款修路”合同约定的部分期限无效。

“贷款修路”部分期限无效的根据

就新疆“贷款修路”收费期限有多长的话题而言,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但是以公共利益征收为国有土地修路不能评价为经营性公路,其最长期限不应当超过二十年,此为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据此,学者应正当解释借款合同,千万不能用不成文法律制度下的相关概念解释成文法中的名词。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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