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徐州#
202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江苏清某能源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江苏清某能源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2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约为250万元(税额3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5800多万元(税额约1000万元),例如:徐州宝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95份,金额58739803.40元,税额9985767.73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1)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以下罚金;
(2)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12家公司中,除了虚开税额最低的徐州中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税额323620.41元)和虚开税额最高的徐州宝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税额9985767.73元)外,其余10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之间,属于数额较大。
对于虚开税额较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北A公司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徐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及原河北B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自己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959611.5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河北A公司、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并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请求法庭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河北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1.案例二: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徐州A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款192万余元);被告人满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自己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徐州A公司、被告人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作为被告单位徐州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被告人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被告单位徐州A公司及被告人满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徐州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例如:
1.1.案例: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高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价税合计总额2717846元,税款394900.67元,上述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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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现在好多公司法人都是老板的亲戚。。还是年龄大的亲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