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未签合同,支持二倍工资吗?|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10-15 09:48:35

【裁判要义】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由于双方用工形式比较灵活,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特点,故主张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王某在某镇政府从事垃圾清运工作,月工资3000元,不进行考勤。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镇政府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按照个人缴费户已缴纳2014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据蓟州区某镇市容环卫管理所于2016年10月制定的《环卫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工作时间”载明:环卫驾驶员上下班工作时间每日2小时至4小时,驾驶员依据垃圾中转站工作时间自行调整。据垃圾箱过磅记录表记载,王某2020年法定休假日工作7天,2019年法定休假日工作11天。

2020年6月30日,王某(申请人)向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14年11月24日至2020年6月30日)171250元等。2020年10月19日,该仲裁院作出津蓟劳人仲裁字〔2020〕第232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4年10月至2020年6月具有劳动关系,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二、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因不服该仲裁裁决,王某诉至本院,成讼。

【裁判请求】

依法判决给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7500元。

【裁判结果】

驳回给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7500元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本案中,由于双方用工形式比较灵活,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特点,故王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5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9民初897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的最大特点是以小时计酬,并需要严格控制员工的工作时间。即使双方签署了书面的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但如果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上限,那么该员工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

提示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属于灵活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并且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且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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