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逃避追缴欠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什么是欠缴税款?
欠缴税款,也就是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以下情形: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上述所说的欠税并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那么,企业欠缴税款会有怎样的影响呢?
欠缴税款会给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诸如被责令限制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被发布欠税公告、影响纳税信用评价、限制出境、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
1.被责令限制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2.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被发布欠税公告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公告的频次是: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3)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2)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发布欠税公告的税务机关:
(1)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2)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3)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4.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其中,税务内部信息的经常性指标信息中包括了税(费)款缴纳信息。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中规定了税(费)款缴纳信息的具体指标及扣分标准:
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每次扣5分;
2.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每次扣11分
3.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每次扣3分。
此外,对于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直接判为D级。
5.限制出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7.停止提供发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8.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如果欠缴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可能会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此外,在欠税的情况下,如果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除了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外,还要面临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还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面临刑事处罚。
1.行政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如何认定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1)放弃到期债权的;(2)无偿转让财产的;(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4)隐匿财产的;(5)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6)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