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江苏男子多次报案,民警却拒不派警,致一家四口被杀,法院判了!

陈思在远航聊 2025-02-17 17:29:07

警察始终认真负责,全心全意服务人民,赢得百姓尊敬。其靠谱形象深入人心,“遇事寻警”的观念已根植于每个中国人心中。

江苏几名警察接警后玩忽职守,未及时出警化解矛盾,致使一家四口惨遭杀害。事件起因及详细经过,尚待探究。

【案情简介】

陈明(化名)大学毕业后,未求职而是选择在大城市创业。他深受成功人士白手起家故事的影响,坚信自己也能在大城市闯出一片天地。

陈明看好自己的项目,确信能赚大钱,遂向父母请求启动资金。获父母支持后,他在大城市开设了自己的公司。

创业初期,公司发展迅猛,陈明迅速在城中购房购车。但他未满足于此,认为应趁势加大投资,扩大公司规模,坚信投入与收益成正比。

但资金从何而来?陈明此刻想到了同村的马昭春。

马昭春与陈明为高中同窗,昔日交情深厚。马昭春落榜后于村中创办公司,经营有方。陈明意欲说服马昭春,为其公司注入资金。

陈明组织了高中同学聚会,并邀请了昔日同窗,马昭春也在受邀之列。

陈明宴中向马昭春细述公司业务及前景,并承诺道:“若你投资,凭同学之情,这定能获利丰厚。即便日后无盈利,我亦会归还本金。”

马昭春被陈明劝说得颇为动心,毕竟高盈利项目诱人。对于投资风险,他自我安慰:即便分红不达预期,本金亦无忧。同村且陈明父母尚居此,他无处遁形。

马昭春向陈明公司投资六十万,陈明获资后动力倍增,加大了成本投入,计划大赚一笔。

然而市场风云突变,陈明非未获预期收益,反致血本无归。他虽竭力挽救公司,却无济于事,终致宣告破产。

公司赔付员工工资并清偿债务后资金耗尽。对于马昭春的六十万欠款,陈明计划暂缓支付,以争取时间寻找解决方案。

不幸的是,马昭春生意遇困,资金链断裂,急需资金周转。他向陈明说明情况,要求归还本金,盈利暂不考虑。

陈明无力偿还债务,被逼急后向马昭春强硬表示:“我无钱可还,唯有性命一条。”

马昭春被陈明激怒,见他如今身无分文却仍高傲自若,全无当初求投资时的谄媚之态,心中已无半点往昔印象。

马昭春怀恨在心,某日带领数名手下前往陈明父母家,将家中四名成员绑架,意图以此要挟陈明偿还债务。

当晚未归的陈金泉幸免于难,归家后发现家中空荡无人,且财物尽失。

当晚,值班辅警朱孝松在接警大厅接待了陈金泉,陈金泉述说家人遭绑架,恳请朱孝松立即通知民警出警,解救其家人。

辅警朱孝松致电领导刘建华,汇报陈金泉所述情况并请示。刘建华略作思考后指示:“先致电代迪至前台,我随后到,当面详谈。”

代迪负责当晚值班任务,辅警朱孝松依据刘建华指示,致电代迪,要求其前往接警大厅。

稍后,代迪与刘建华抵达接警大厅,遇见心急的陈金泉和杨全。刘建华劝慰勿急,引领至其办公室,展开详尽询问。

陈金泉详述事情经过:回家见门大开,进屋空无一人,妻子及家人均不在,家中凌乱不堪,他意识到家人可能已遭绑架。

刘建华听完案情后,询问陈金泉的人际关系状况及是否存在与人结仇的情况。

陈金泉冷静思索后,推测家中可能得罪的仇家,唯一想到的是欠儿子钱的马昭春,他认为马昭春有可能制造此祸端。

陈金泉思索至此,迅速向民警表达了自己的这一推测。

刘建华、代迪与朱孝松听后均认为,此乃经济纠纷,马昭春绑架陈金泉家人意在恐吓其与陈明速还钱款,料想不会引发大波澜。

刘建华等人讨论非法拘禁要件,认为陈金泉家人被绑时间未超24小时,未达到立案标准。

刘建华对陈金泉说明,马昭春行为构成非法拘禁,但法律规定未超24小时者不达立案标准,故当前无法立案。

三位警察未给陈金泉做笔录,未将案件录入警务平台,也未出警处理,仅简单劝其回家。

陈金泉闻言震惊不已:“家人遭绑架,命悬一线,你们却要等24小时?”刘建华等人含糊其辞,坚持以“未达24小时”为由,拒绝立即出警。

马昭春未收陈金泉与陈明消息,怒火中烧,暗誓报复。终在盛怒之下,他将陈金泉四名家人悉数杀害。

陈金泉闻讯崩溃,无法接受妻子及家人离世。失却至亲,他觉生存无望。数日后,陈金泉于家中自杀身亡。

最终,马昭春等人因绑架罪受法律严惩,刘建华、代迪、朱孝松三人则因玩忽职守罪被判有期徒刑。

【以案释法】

【一、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在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或剥夺他人自由者,处三年有期徒刑等。有殴打、侮辱情节者,加重处罚。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人伤残、死亡者,按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定罪。为索债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者,同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者,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指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或以其他手段剥夺其人身自由。构成要件包括: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或采用其他非法方式剥夺他人自由。

本罪侵犯的是他人人身自由权,指他人依法享有的,按自身意愿自由活动身体的权利。

本罪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采取拘禁等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本罪主观上为故意,旨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勒索财物绑架他人或绑为人质,重罚至无期并罚金;情节轻者,五至十年并罚金。杀害、重伤被绑架人,或无期死刑并没收财产。偷盗婴幼儿勒索,同罚。

绑架罪指为勒索财物或作为人质而绑架他人。构成要件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健康、生命权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属复杂客体犯罪。

本罪的客观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控制他人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本罪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包含两种故意内容:一为勒索财物为目的;二为非勒索财物或非出卖,而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非法剥夺他人自由且无勒索财物目的,后者则通常伴随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

非法拘禁罪旨在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而绑架罪中扣押人质为实现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手段,绑匪的主观目的不仅限于扣押。

绑架案中,行为人常用高强度暴力手段使被害人无法、不能且不敢反抗,将其掳至荒野,造成极大心理恐慌。非法拘禁则通常表现为低强度限制人身自由。

在实践中,非法拘禁案多为向被害人本人索财,而绑架案则多为向被害人家属索财。两者在索取财物对象上存在明显区别。

本案中,马昭春等人通过捆绑、胶带封嘴等暴力方式带走四名受害者,向陈金泉和陈明索债未果后,杀害四人,此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二、何为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或失职,致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受损严重者,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极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有期徒刑;另有规定者,按规定处理。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未履行或错误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及国家和人民利益受重大损失。构成要件: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客观表现为严重失职,不履行或错误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及国家和人民利益受重大损失,通常呈现为不作为的形式。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从事劳务的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仅限于过失,若出于故意则不构成此罪。

本案中,刘建华、代迪、朱孝松作为公安民警,执行职务时严重失职,未遵守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导致四人死亡,情节极重,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昔日警察沦为囚徒,令人思索:他们是否后悔未出警那夜,本有机会挽救四条生命,如今只能反思过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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